唉...没事不要上网公干别人
你那什么法律系的亲戚
个资法要不要请他稍微解释一下
我看完下面的内容跟网址里面的列表
我是挺替你担心的啦
依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条关于个人资料的定义:个人资料是指“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
年月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护照号码、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病历
、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联络方式、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得
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这条条文的重点在于最后所谓其他得以直接或间
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都属于个人资料保护法上之个人资料。
为特定个人资料的类别,法务部更制定《个人资料保护法之特定目的及个人资料之类别》
,其中属於姓名、电话、地址等的个人资料属于代号C○○一之辨识个人者之类型,其余
属于个人资料类型的尚有“特征类”、“家庭情况”、“社会情况、教育、考选、技术或
其他专业”、“受雇情形”、“财务细节”、“商业资讯”、“健康与其他”等等各式类
型的个资。如有需要,读者可以于下列网站查询: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010631
依照你文章里公布的相片跟资讯
我能够辨识这个人
还知道这个人的上班地点
以及做什么工作
要找到这位小姐应该是挺轻松的
你可以问问看你念法律的亲戚
这怎么解释比较完美?
※ 引述《bmwg8 (G8)》之铭言:
: 更新后续,稍早接到该专案经理的电话
: 打来先致歉~
: 再来就开始说我公开Line截图涉嫌违法个资等等
: 要请他们法务处理
: 言下之意就是准备要告喽
: 原来现在看个房子公开Line截图对话也可以被代销告QQ
: 有这种经理真的很棒呢
:
作者:
leoth (小猫)
2019-12-03 15:02:00挫赛!!怕怕....
作者:
foxher (狐狸)
2019-12-03 15:06:00拉板凳,鸡排要切不辣,谢谢。
重点是有没有办法连结到个人,依这个例子是可以的要不对方的经理也不会打电话来还好了,印象中个资法的判例最多就是两万而已
作者:
KMOOO (蟑螂)
2019-12-03 15:19:00还好啦就跑跑法院而已,但这建商也算黑到发亮
作者:
KyA 2019-12-03 15:28:00秀惠打球?
作者:
jamo (hi)
2019-12-03 15:31:00印象中原po蛮多奇特花费的,被告民事几万块应该就少花几次而已,没关系的。
作者:
l79cm (欧亚美跌 义股优)
2019-12-03 15:31:00我看代销的回答没有到黑到发亮的程度反倒原po房没买到惹上官司看要不要和对方好好谈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9-12-03 16:05:00她本身做代销 这种资讯原po不公开 也可以找到她
作者:
leoth (小猫)
2019-12-03 16:23:00楼上,问题是,原PO不说,我们怎么知道有这号人物?
作者: h129875230 (GOD) 2019-12-03 16:28:00
两万看懂一个建商ok的吧谢楼原po
作者:
wrattle (...)
2019-12-03 16:33:00取暖搞到火烧厝,傻眼...
作者: ru04hj4 (纯朴乡下人II) 2019-12-03 16:42:00
代销害怕别人知道喔 那名片line都不要公开
作者:
altcd (這是個盲從的年代~)
2019-12-03 16:56:00回去重学
作者:
yiyin330 (L*VE westwroth miller)
2019-12-03 16:58:00他应该是没在怕的,他PO上来就是想把事情闹大啊,最好上新闻昭告天下
作者:
l79cm (欧亚美跌 义股优)
2019-12-03 17:02:00车牌大家都可以看到,但拍车没码贴上论坛没问题吗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9-12-03 17:18:00你把个资公开 人家转录有错?这样才是真正逻辑
作者:
ppc ( )
2019-12-03 17:33:00告不成啦
原来才二万~ 这样要公布十几次才有我这五天的饭店住宿费用 难怪原po觉得很少 XD
作者: tbere2002 (玩命阿飘) 2019-12-03 19:27:00
在说什么啊
作者:
sbdr (鼻子直痛鼻血直流没看)
2019-12-03 20:14:00所以是触犯了定义性法条?
作者:
bmwg8 (G8)
2019-12-04 01:05:00刚和包养妹结束约会,告的成也好告不成也好,反正我就是要闹大,让各位看看合远涵萃代销的素质是如何,如果有人觉得被告就要发抖~那肯定是你太穷,这种东西用几万块就能解决了,但是让各位看清楚他们嘴脸我就是爽26楼懂我,希望媒体可以转录我的文章,或者报价给我要花多少你们愿意报
作者:
ghostdx (Eker)
2019-12-04 01:38:00把个资法第一条多唸几次 应该会发现这个案子其实不适用
作者:
redwan (豆)
2019-12-04 01:58:00仲介律师XD
作者:
henrk (台北大肥猫)
2019-12-04 07:31:0051条应该就能说明一切了,照片、工作及名称,这些每个人过去都能轻松获得。若这样就能告,那医院挂号网页、书本作者栏等等,都有照片姓名工作,不也全得消失
作者: HDchienwu 2019-12-04 08:54:00
呵呵 举证之所在 败诉之所在
告个资法只是起手式,是要证明他的文章是可以连结到他们的建案,再来就有很多可以玩了
作者: ppp00003 (杀人魔) 2019-12-04 09:44:00
讲一推废话敢不敢贴罚责上来阿?违反个资法又怎样?最后还不是要绕回民法184,我就看你如果证明损害阿?
作者: ppp00003 (杀人魔) 2019-12-04 11:01:00
还起手式勒,等下要放大蛇薙吗?你就说损害在哪里阿?
作者:
aesdu (123)
2019-12-04 11:05:00反正说了,也是被呛键盘法官,说不过就呛是建商人马,有用吗? 看戏自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