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买卖过程中卖方过世怎么办??

楼主: tamacugi (哥吉拉)   2019-06-16 11:19:58
先讲结论,你的搬家计划可以整个缓下来不用急
※ 引述《deltaz (我还懂不懂飞翔)》之铭言:
: 目前家人暂居在亲戚家,而该亲戚近几个月生重病的关系,一直住在医院无法出院。
: 转入加护病房前,签了委托书拜托该亲戚数名儿子中其中一位处理房子(出售的钱全部赠与
~~~~~~~~~~~~~
: 给这位儿子)
~~~~~~~~~~~~~
这里的问题最大,除非亲戚家中其他儿女都是圣人
对此作法完全没有意见
注意喔,是在长辈过世后,不用继续做表面样子
也能完全同意不拿钱
又或是该拿钱的儿子,有超强的协调功力
能在同时处理后事之时,能整合好所有三姑六婆
但大概有9成5的机率,会有人想翻盘 (有吵有钱拿,谁不想吵)
实务上有看过成功的例子
大概就是该亲戚的配偶(太太)尚在人世
出面压下其他继承儿女的所有意见,照样走完买卖流程
不然通常对如此偏心的分法,通常都是吵很久,甚至上法院
: 就当亲戚儿子这几日与买方签订合约,付了一部分的款项尚未过户前,亲戚过世了,这样实
: 务上通常是取消买卖还是怎么处理呢?
: 想请问
: 1.买卖流程是否能继续?? 或是得先走继承遗产流程之后,全部继承人同意后才可以完成买
: 卖交易
: 2.如过买卖过程不能立即完成,这样原本买卖后45天搬空点交的规定是否因为买卖失效而失
: 效(如果是的话,我家人搬家的计画就可以整个缓和下来,因为要跑完继承流程,协调好全
: 部继承人同意与分配好遗产,我个人猜至少要半年以上,这样我变成就不需要因为急买,被
: 卖方抢劫了)
: 3.买卖流程因卖方过世而中止,这样代为处理的亲戚儿子,是否会遇到违约赔偿的问题??
:
作者: grotwpig645 (张智良)   2019-06-16 11:21:00
一定上法院的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9-06-16 11:42:00
地政机关不会给登记吧,连法院都不用上
作者: deltaz (我还懂不懂飞翔)   2019-06-16 11:42:00
如果他想要在继承流程跑完之前,硬是要完成交易有可能吗?还是到过户的阶段就会被政府的流程挡住??
楼主: tamacugi (哥吉拉)   2019-06-16 11:44:00
想要冲要看有没有完税你原文的推文里,t大有提土登102,要冲就是用那条不过还有很多其他眉角,所以找专业咨询还是比较好的不过整体评估下我的看法,就是本篇文章的第一句话囉 XD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9-06-16 12:01:00
内政部台内中地字第8978856号函 — 登记义务人于申请登记前死亡,权利人未能检附原权利书状时,应如何办理权利变更登记事宜,依土地登记规则第 34 条所列文件应包含原权利书状,查“土地所有权状或他项权利证明书损坏或灭失,应由登记名义人申请换给或补给。”、“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一切权利义务。…”分为土地登记规则第 120 条1暨民法第 1148 条所明定,故登记义务人于申请登记前死亡,权利人检具登记申请书等相关证件申请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时,倘未能检附原权利人之权利书状时,应由义务人之全体继承人填具切结书或于登记申请书备注栏,叙明其为义务人之继承人及未能检附权利书状之事实原因,如有不实愿负法律责任;地政机关接受申请审查无误后,应公告一个月,俟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后,再行办理权利变更登记。全体继承人切结后公告无异议才能登记移转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9-06-16 12:23:00
物权行为:土地登记规则第102条第1项。债权行为:我个人是觉得非常复杂。
楼主: tamacugi (哥吉拉)   2019-06-16 12:31:00
债权没搞定,哪个代理人想为了那一万多帮忙冲物权行为?所以我觉得重点是在债权上,所以结论还是文章第一句
作者: deltaz (我还懂不懂飞翔)   2019-06-16 12:54:00
假设没有其他儿子来吵分家产,要跑完整个过户流程(目前仅到签约,其他流程都还没开始跑)是不是得要其他亲戚儿子一起来签字才能过户?
楼主: tamacugi (哥吉拉)   2019-06-16 13:18:00
是,或是法院告赢正确来说不是签字,是需要全体继承人配合,不配合就违约但也要到法院告赢,才能拿判决证明办理过户
作者: deltaz (我还懂不懂飞翔)   2019-06-16 13:31:00
简单说即使其他继承人不同意还是能完成交易,只是要跑法院流程,所以无法速战速决对吗?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我买房子的时间压力小很多
楼主: tamacugi (哥吉拉)   2019-06-16 13:41:00
没错
作者: deltaz (我还懂不懂飞翔)   2019-06-16 13:58:00
感谢你的资讯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9-06-16 16:51:00
建议原PO等办完继承后,找新所有权人重新签约。至于目前的买卖契约要怎么解决?就协商啊!还没给钱,也没有其他违约条款的话,基本上我认为双方就先解约呗。等等这买卖契约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已由全体继承人概括继承了。买卖双方都没有违约金的话,解约也没事。有违约金问题的话,就要全体继承人跟买方一齐协商,不然就要上法院处理了。
楼主: tamacugi (哥吉拉)   2019-06-16 17:23:00
原PO只是房客啦,隔山观虎斗就好,应该希望违约可慢搬家
作者: deltaz (我还懂不懂飞翔)   2019-06-16 17:35:00
只希望慢慢搬家没错,其他事情没办法管到这么远
作者: bitlife (BIT一生)   2019-06-16 18:26:00
以内政部合约范本为例,[因可归责于卖方之事由,未依前项所定日期交付标的物者,买方得请求卖方...金额],至于原卖方死亡,因国家法令须依法办理继承所致之延迟,算不算可归责于卖方? 我觉得很难说. 不知道有没有相关民事判决? 站在人情角度,人家家人死亡,去讨延迟违约金也是怪怪的,把这钱当白包,顺利完成交易可能比较合乎常情以上推文回错篇,应该推在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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