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写一下房屋评定现值这个鸟东西
严格说起来 房屋评定现值 不是 建筑改良物税,房屋税 才是
但房屋评定现值是因为建筑改良物税而出现的
而后用在征收/都更补偿等相关权利价值计算等多种面向上
后者的部份我都不是实务专精,就不讨论
这篇只针对建筑改良物税的部份谈一下
建筑改良物税(房屋税)算是一个落时100年的学理
可以说它跟你阿祖是一辈的
起源于“人尽其才、地尽其力、物尽其用”的一个思想
简单来讲就是带有空屋税的意涵
“朕赐你草房一间,你不肯用,朕就课税课到你想用!”
哇听起来很酷耶!促进地力的税,很正义!
那dans你标色错了,重点应该标“地尽其力”呀
但事情往往没这么单纯,建筑改良物税反而带来另一种质疑
建筑改良物税是针对改良物课税,而不是针对持有或使用课税
因此是成本计价,也就是根据楼的兴建成本课税,而不是针对持有或使用课税
所以建筑成本越高(RC、SC、SRC),税就越高,楼盖越高,税就越高
这反而有点适得其反的效果
鼓励建商不要盖太好的楼,不要盖太高的楼
就产生了一种财税学理中向前转嫁的味道
(不过口感因人而异,觉青们觉得这是土地正义的味道)
既然发生了税的转嫁的味道,反而抑制了土地开发商积极改良地力的动因
那废掉不就好了?那可不行?
财产税(土地税+房屋税)是地方政府很重要的财税来源
没有首长敢动财源
虽然知道改以土地税为主更能促进地力,且不会发生转嫁
但中央法规未修法,地方也不能贸然去更改长年的财政习惯
所以在长期的中央不动、我(地方)也不动的情况下
就默许著干脆长期不调涨房屋评定现值组成中的房屋造价基准
就出现了现在大家眼中看到的远远低于市场行情的房屋评定现值
其实过低的房屋评定现值用来作为使用税的基准(房屋税),也不是说不过去
但用来作为征收补偿基准(前几年仍采用)
甚至是财产所得基准基准,如移赠取得
那可就坑人了!
明明知道是过时的学理但为什么迟迟不改呢?
就因为租税改革是阵亡率最高的改革
如果说可以功成身退那倒是个善终
偏偏就试过往历史往往都是无疾而终
执政者不敢碰、事务官也不敢碰,中央不碰地方不动
就成了财税体系中长期的大坑了
说到这里改直接 End 的人说个结论
反正移赠取得的屋子拿来自住就是了
不然就是假交易压低登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