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各位,最近去看了一个新成屋的案子,经过代销沟通后,
他们强调且挂保证说若银行没有核贷到八五成,则定金原金无息退还,
详情可以参阅我前几天发的文章,
因此就在付订金10W的三联单(房屋土地订购预约单)上面注明以下手写条文,
[买家需配合提供银行征信所需的资料,若无法达成85成贷款之条件,则本户所缴金额
原金无息退还]
接着周三要签买卖契约书,买卖契约书内有提到一些贷款不足需以现金补齐等条文,
我是跟代销说要删除这种与上述手写条文冲突之描述,
但代销说,建商的合约他们无权更改,
所以无法在买卖契约上重新加注上述手写条文,
而且已经有订金的三联单上的注明,但因为我质疑签完买卖契约后,
订金三联单的效力会失效,因此他们又手写注明:
[以上手写条文,不受到因买卖契约签约完成而本订购预约单失效之限制,
而影响本户应有之权利及义务]
因为我问认识的人,是说手写的注明法律效力>制式合约,
请问在订购预约单上的这两条手写的注明就有足够的法律效力了吗?
(意即订单上的手写条文,若跟制式合约内不同,还是以手写的为主吗?)
若签约对保之后真的银行贷不到八五成,
是有办法凭三联单上的手写条文讨回签约金跟订金的吗?
麻烦各位解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