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104年12月31日之前被继承人取得的不动产,民国105年1月1日
之后继承人继承之后再卖出,得选择旧制的房屋财产交易所得(财政部
台财税字第10404620870号令意旨参照)。
而且继承也不必缴纳土地增值税及契税。
如果单以节税的角度来看,我实在是不懂低价以二亲等买卖方式来
移转不动产有什么好处?
拜托!家族财产移转规划,请找真正懂这方面的专业人士,不要为
了省一点小钱,反而亏了大钱。
作者:
vaughn (草哥哥)
2018-05-01 22:15:00因为事实并不是这个节税理由,只是推给这个理由就可以不用面对这数据暴增的背后原因
房地合一很好节税每6年轮著左手换右手 右手换左脚 左脚换右脚 右脚换左手因为有免税额6年400万免税额 不用白不用尤其是中南部的 免税额很好用 完全不用缴税不该有定额免税额的 迟早会改
作者:
abyssa1 (abyssa1)
2018-05-01 22:24:00六年刷一次成本 反正12年不会变800 代书业大利多
因为遗产分配有很多因素。如果老一辈只想把不动产给与单一继承人,但实务上可能会有困难时。多半就会偷偷进行此类操作。在还健康时将不动产用每年的赠与免税额度慢慢搬。等到百年后其他继承人发现时,也无法再争讼改变尤其是有女儿的,小孩多的或有败家子的
楼上很好心 讲到重点了 确实现实就是如此老一辈资产想私心转给谁那是他自由 晚辈只能逆来顺受如果是晚辈故意这样玩的 一切因果自有定数业报轮回
印象有被追税的。有三年内还是要算遗产的。还有因此家庭失和的。但代书因此出事的好像还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