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合约里能批注下列事项吗?
买卖双方同意将来申报售屋所得时,本售屋所得之建物价款
以本买卖总价乘以(今年房屋评定现值/今年房屋评定现值加今年土地公告总现值)
作为申报基准,或买卖双方同意将来申报售屋所得时,
本建物价款,授权卖方以前取得成本之土地及建物价款比率计算。
这是卖方要求的,是否合法合理?能不同意此批注吗?谢谢。
作者:
teasy (NAMIE最高!!!!!)
2018-03-11 09:05:00是可以写啦,不过国税局应该是会当没写。卖方愿意因此降价的话,就让他写吧
作者:
popo889 (鸡蛋糕)
2018-03-11 09:10:00他自己要报税 为什么要加注这一条?加了也不能改变什么啊
我想说卖1千万就报一千万,但不知道他是不是想低报低报对卖方是少缴税,买方应该没差,感觉是买卖双方要一起担保的意思
作者:
deltaz (我还懂不懂飞翔)
2018-03-11 09:51:00卖方低报的话,买方后续卖房时变成获利拉高要多缴税除非都不卖房,不然得考虑税金问题
很明显他是旧制你是新制,他列的也是国税局标准算法他只是把他写上合约而已,对你们双方都没有影响
同楼上说法。都没写的话,其实也没差,只是写出来,更清楚而已,对双方权益并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