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仲介说屋主因曾出租不适用自用增值税故开价高

楼主: pipigy (榴琏)   2017-12-31 10:02:57
看到推文第一排回应自用与非自用差异五倍,表示他把土增税与地价税搞混,
一般人也常混淆。
简单比较如下:
地价税 土地增值税
性质 持有税 移转税
税率 千分之二与千分之十 10%与20%(不谈累进差额)
使用限制 申请当时无出租营业 出售前一年内无出租营业
申请自用还有其他要件如设籍 房屋产权 面积 处数 次数限制土增税与地价税
有些许差异在此略过不谈。
若地价税与土增税都不谈累进差额(所得税级距的概念)的话,可以简化成
地价税自用与一般税率差五倍,土地增值税差一倍。
若以台北市东门临沂街巷子内住三正在卖的一个公寓为例
屋主66年取得当时现值为4040元(平方米)今年的土地公告现值为432000(平方米)
价差约一百倍,即使经过物价指数调整价差也高达几十倍,屋主持有约十坪
自用增值税184万 一般税率615万(因为长期持有税率有减免,且有差额累进,
故差额不只一倍)。
故这个屋主必须要出租解约后一年再卖才能适用自用增值税,虽然实务上大部
份屋主无报税也没有给买方设籍,但因为金额牵涉庞大,故代书也不敢建议直接
报自用,因若被国税局查获逃漏可处漏报金额1~3倍罚锾。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7-12-31 15:32:00
要讲就讲清楚,还有户籍的问题,税率也很重要,不是20%就带过去了,20%、30%、40%累进税率该写就写一下。一生一屋的条件又不同了。其实你丢网络连结也行的。另外,一般地价税也是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是地方税,不是国税局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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