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 台财税字第10504632520号

楼主: gunya (拎北爱说拎北你管拎北)   2017-03-04 19:26:29
财政部令
中华民国106年3月2日
台财税字第10504632520号
一、 个人取得配偶赠与之房屋、土地,适用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6款配偶相互
赠与之财产不计入赠与总额规定者,出售时应以配偶间第1次相互赠与前配偶原始取得该
房屋、土地之日为取得日,据以计算持有期间及认定应适用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规
定计算房屋之财产交易损益(以下简称旧制房屋交易损益)或依同法第14条之4规定计算
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损失(以下简称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损益),并按该房屋、土地
原始取得之原因,分别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课征所得税。
二、 旧制房屋交易损益之计算,应以交易时房屋成交价额,分别按下列规定减除成本或
房屋评定现值,及前点持有期间个人与配偶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房屋而支付之费用后之
余额为所得额:
(一) 配偶原自第三人出价取得者: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第1款规定,得减除配偶
间第1次相互赠与前之原始取得成本。
(二) 配偶原自第三人继承或受赠取得者: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第2款规定,得减
除继承时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赠时之房屋评定现值。
三、 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损益之计算,应以交易时房屋及土地成交总额,分别依下列规定
减除成本或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与个人及配偶持有期间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
房屋所支付之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
(一) 配偶原自第三人出价取得者: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4第1项前段规定,得减除配偶间
第1次相互赠与前之原始取得成本。
(二) 配偶原自第三人继承或受赠者: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4第1项后段规定,得减除继承
时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赠时之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按政府发布之消费者物价指数
调整后之价值。
部  长 许虞哲
标题有错麻烦版主修改一下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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