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最近卖一间房子
签约时候 写 8/19日
延迟原因:屋子权状上有登记两块土地,含土地权状共三张
结果8/10的时候 地政事务所说 有另外三块土地(法定用地共2.X坪)
因为公寓大厦管理法 ~ 不得与原物件切割 也就是说 要把这三块地 一起过给卖方
然后 因为 地目已经是65年 权状也遗失
于是要重新申请(要公告遗失30天 所以至少晚一个月以上)
到拟定新交屋日(还没签订新的交屋日确定是十月初卖方可交屋)
这些都拟好了
买方要求我们赔违约金以及损害赔偿
其实我们已经有赔违约金之打算
但是他们又讲 合约上有一条"所规定之违约金并不妨碍损害赔偿请求权之行使"
说他们自己房子的租约到期 原本算好时间要整修完入住
现在 变成他们要 再多租一年房子 多搬一次家
说这是他们的损害 我们除违约金外 要"部分赔偿他们损失"
然后还跟房仲要求退服务费
请问这样合理吗?
延迟一日赔1/1000 是算工作天 还是每天都要算呢?
(后面有条 "本契约条款及各项约定条款之天数,甲方双方同意皆以工作日计算")
假设我们只愿意赔违约金 不愿意赔偿多出来的 他们自己算的 "损害赔偿"
他们可以要求无条件解约吗?
因为这三块多出来的莫名其妙地 现在搞得一头雾水 要多缴增值税 又要赔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