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房屋税存废/房屋税谦卑何妨?

楼主: q135q135 (打工仔)   2016-07-21 01:09:11
※ 引述《shhsu (shhsu)》之铭言:
: : 推 KrisNYC: 随便问个路人都知道一人一间免税最公平 就不知道为什么 07/20 12:34
: : → KrisNYC: 修一堆3间 2间 家户计算之类的烂方案在那贻笑大方 07/20 12:34
: 现行“自住屋”的规定比一人一户更严格,自住、父母、子女加起来上限三
: 户。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认定标准》第2条的条文文字并没有“父母”
: 囤房税的法源是财政部2014年6月修正通过的《房屋税条例》, 财政部订定
: “自住屋”定义是上限3户(自住、父母、子女)且有自住事实,第4户起以
: “非自住屋”课税,税率由1.2%至2%,提高为1.5%至3.6%,一般视为打
: 击囤房的“囤房税”条款,并授权地方政府自订税率。
: 根据《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认定标准》第2条:
: 个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属供自住使用:
: 一、房屋无出租使用。
: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实际居住使用。
: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国合计三户以内。
: 关于房屋税条例第五条,所谓的囤房税条款,修正条文前后对照,和《住家
: 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认定标准》可参考这个网址的整理:
: http://greatbooks.com.tw/backend/news/test_pdf/330.pdf
: : → KrisNYC: 照这个立法精神就直接房产移转所得扣掉年度通澎 07/20 12:35
: : → KrisNYC: 赚的部份比照最高所得级距课45%重税不给赚钱就搞定了 07/20 12:35
: 现行《房地合一税》课征所得税的规定:
: 境内居住者:持有1年以内:45%;持有2年以内超过1年:35%; 持有10年以
: 内超过2年:20%;持有超过10年:15%。
: 非境内居住者:持有1年以内:45%;持有超过1年:35%。
: 对于自住屋的减免:
: 1.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设有户籍; 持有并实际居住连续满6年且无供
: 营业使用或出租
: 2.按前开课税税基(即课税所得)计算在4百万元以下免税;超过4百万元部
: 分,按10%税率课征。
: 3.6年内以1次为限
: 详细规定请参考财政部税赋署的简表:http://0rz.tw/s1Q00
: (http://www.dot.gov.tw/dot/home.jsp?serno=201412250003&mserno=2014
: 12250004&menudata=DotMenu&contlink=content/2014122502.jsp)
: : → KrisNYC: 只是这样修完以后只剩实际需求交易量 房仲全死 07/20 12:37
: : → KrisNYC: 投资跟置产的需求也全死 GDP砍一刀变负的 07/20 12:37
: 投资客不再炒房,交易量减少,跟奢侈税、囤房税、豪宅税和房地合一税不
: 无关系。
: : → KrisNYC: 自用屋地税轻税原则再侵蚀地方税基 置产性的重税应该补不 07/20 12:38
: : → KrisNYC: 起这个大洞 六都以外都可以破产大拍卖了 07/20 12:39
: 我没有找其他资料,不过这则新闻有提到, 光去年的房屋税已达694亿元,
: 过去一年约仅200多亿元)。http://udn.com/news/story/7243/1836016
依财政部统计处提出之“104年税收征起情形”所载
(参见表1 104年赋税收入变动)
http://www.mof.gov.tw/File/Attach/68982/File_7075.pdf
104年的房屋税收入为694亿元
较之103年增加47亿元 增减率为+7.3%
另依财政部统计处提出之“103年税收征起情形”所载
http://www.mof.gov.tw/File/Attach/64905/File_3458.pdf
103年的房屋税收入为647亿元
我不是很懂该则新闻所谓“过去一年约仅200多亿元”
到底是在讲什么 或者是想突显什么重点
是想表达去年(104年)的房屋税较之前一年大幅增加吗??
感觉上似乎是引错数据??
: 是谈自住户不加税,尤其不该追溯15年、30年加税,又不是自住户全面免税
: 。
: : → KrisNYC: 所以不要问冲哥为什么乱搞一通只管自己的生活 07/20 12:40
: : → KrisNYC: 他就是能硬撑还能安全下庄的最后一手 后面接的都准备大 07/20 12:41
: : → KrisNYC: 大破大立 会不会重生不知道 但是肯定要先大爆炸 07/20 12:42
: 他哪里乱搞?他任内奢侈税打击的就是投机炒房,没有伤及自住。大破大立
: 就是加税、加税、再加税吗?
由全国法规数据库所查得的资料
《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是在100年5月4日制定公布
100年6月1日开始施行
http://tinyurl.com/gn9tubt
沿革:
1.中华民国一百年五月四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10000085291 号令制定公
布全文 26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华民国一百年五月十九日行政院院台财字第 1000025165 号令定自一
百年六月一日施行
再来 让我们来看陈冲的经历
http://tinyurl.com/go2eegt
2008年12月,陈冲出任行政院金管会主委。2010年,内阁改组,陈冲升任行政院副院长。
2012年2月6日,陈冲升任行政院院长,成为中华民国第四位以财经专长的阁揆。
2013年1月31日因健康与家庭因素向马总统请辞获准,2013年2月任总统府资政,由行政院
副院长江宜桦接任行政院长。
依据维基百科资料所示
陈冲是在101年2月6日升任行政院长 于102年1月31日请辞获准
而《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早在100年6月1日就已经开始施行
原po所谓“他任内奢侈税”的说法是想表达什么??
还是说《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开始施行时 陈冲是行政院副院长
所以这样也可以算是在陈冲任内 可以记为陈冲的功劳??
咦 什么 维基百科的资料不可尽信??
嗯嗯 那让我们来看看行政院网站的记载
行政院全球资讯网所记载的内容 总不会有问题吧
http://www.ey.gov.tw/cp.aspx?n=338EAE7851985E1C
首页 > 认识行政院 > 历任政府首长 > 历任院长
姓名 任职期间(到、卸职日)
陈冲 101.02.06 - 102.02.18
简言之 《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制定公布及开始施行时
陈冲是担任行政院副院长 而非行政院长
原po所谓“他任内奢侈税打击的就是投机炒房”等语
想表达的意思究竟是什么??
其实新闻媒体的报导内容不可尽信 甚至要抱持着质疑的态度
老话一句
凡事查证后再发文会比较好
共勉之~
作者: shhsu (shhsu)   2016-07-21 01:13:00
谢谢你提供房屋税收的资料,我确实没有查,原文也有提。“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实际居住使用。”,我想到的是朋友的例子,他名下的房子是买给父母住的,父母没有房,妻子名下的是自己住,符合自住户规定。
楼主: q135q135 (打工仔)   2016-07-21 01:17:00
直系亲属并不是只有父母而已 而条文并无规定“父母”
作者: shhsu (shhsu)   2016-07-21 01:17:00
如果父母名下有房产,就不知道朋友的房是不是两户都自住了
作者: shhsu (shhsu)   2016-07-21 01:18:00
。你是对的,没有明列父母。正确是“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国合计三户以内。”“他任内奢侈税打击的就是投机炒房,没有伤及自住”就是字面的意思。没有什么功劳不功劳的意思,纯粹是他任内有奢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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