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文:
2016-07-17 03:11 联合报 陈冲(东吴大学法商讲座教授)
台南市长宣布明年起将大幅调涨房屋税,并要溯及民国九十年以后取得之房屋;而财政部
也表示明年预计至少有十二县市会提高房屋税,至于话题人物台北市长也不甘寂寞,为了
房屋税偏高的责任归属,与前副市长隔空交火。鉴于社会上许多关键人物长期以来对房屋
税的误解日益严重,致税制扭曲难返,实在不得不出言呼吁。
首先,我要慎重指出,房屋税,尤其自住房屋的房屋税,是“违法违宪”的税目。以往因
为做为税基的房屋评定现值偏低、税率不高,为顾全地方财政,学者及国人都容忍该税目
的存在,但一些无知政客,挟打房民粹话题,不但推动二○一四年房屋税条例修法,台北
市又率先提高标准价格的评定方法,致去年起台北市房屋税普遍提高,财政收入大增,引
发各地政治人物心向往之。
人类拥有遮风蔽雨的居住所,是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人权宣言第廿五条及一九六六年经
社人权公约所保障。我国宪法第十五条保障人民的财产权,因此原则上人民不应单纯因对
财产有“所有权”而被课税。房屋,尤其是自用的房屋,彰显安身立命的基本人权,因此
我国土地法第一八七条早就规定:建筑改良物为自住房屋时,免予征税。房屋税条例之立
法无视于宪法、联合国宣言、人权公约乃至其他基本法律,显然违法违宪,如谓应予废止
,亦不为过。
倘因房屋税系地方财政收入,为地方建设需要,而勉强接受对房屋的持有状态课税,则为
避免侵蚀财产的本体,对于税基、税率就应采取“谦卑、谦卑、再谦卑”的态度。学者均
了解,现行房屋税条例第三条以房屋价值为税基是错误的做法,因为在学理上,购屋者只
是“一次预付房屋的全部租金”,并不代表身为屋主就有较强的租税负担能力,何况所得
税法第十七条对分次支付的租金可于所得中予以扣除,却对一次支付的租金课税,岂有道
理?因此该条例在税基上已违反量能课税原则。学理上,对财产课税通常是针对“孳息”
,例如:房租、利息等。自住者没有孳息,只有折旧,因此自住房屋不是税率高低问题,
而是应予免税的问题;至于出租房屋者,依法应就孳息缴纳所得税,故对该房屋课房屋税
(持有税),也会有重复课税之嫌。
退一步言,就算容忍以房价为税基,我在去年“房屋税的迷思”一文中即指出,现行评定
方法也不适法。房屋税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是评定房价的法源,其第三款谓地方政府评定
房价时可“按房屋所处街道村里商业交通情形”为标准,俗称为“路段率”,但房屋所座
落“路段”之价值,其实早已反映在地价税上,再次援引,明显又是重复课税。更何况同
法条后段也明文规定房价的评定应“减除地价部分”,表示立法者已明知房价评定时应排
除地段因素,如此矛盾立法已属可笑,而地方政府又利用“路段”把扣除之地价又加回来
,岂不更显荒唐。
房屋税的计算是税基乘以税率,税基既有失当,税率更应“谦卑”。目前条例是规定一.
二至五%的范围,由地方政府决定,自然引发各方诸侯磨刀霍霍,纷纷拟予提高。但错误
的税基如再加上过高的税率,而有侵蚀财产本体之虞时,将又是一个侵害基本人权的违宪
议题。台南市喊出毫不谦卑的税率,恐怕是自以为维护居住正义,反而损坏居住正义的苛
政。
房屋税单纷飞的季节刚过,又惊闻明年税率继续攀高,在此呼吁“谦卑”的内阁,应主动
声请释宪“房屋税违宪”,或立即修法,秉持房屋税“不升而要废,不废也要降”的原则
,至于自用住宅则一律免税,回归宪法、土地法的原始精神。财政部部长恐怕又要担忧税
收减少,其实只要强化税政,单针对房租收入覈实课征所得税即可补回。县市首长会说所
得税不是地方税,那就要靠财政收支划分了。
如果内阁有所犹疑,请所有房屋税纳税人拿起电话,告诉立委,房屋税,尤其是自用房屋
的房屋税,是情理法都不容的税目!
连结:
http://udn.com/news/story/7339/1833962-%E5%90%8D%E5%AE%B6%E7%B8%B1%E8%AB%96%EF%BC%8F%E6%88%BF%E5%B1%8B%E7%A8%85%E4%B8%8D%E5%8F%AF%E5%A2%9E%E5%8F%AA%E8%83%BD%E5%BB%A2
其他:冒着被嘘的风险贴这篇,只能说幸好陈冲已经下台了,不然怎么搞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