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在求助无门
才想在这个版询问大家的意见
日前跟卖方签订了买卖契约书
头期款也都付完了
到了正准备过户的时候
地政事务所 发一个补正函 告诉我的代书说
{本案义务人尚有X地号为本案建物使用执照建筑基地(重测前为XXX地号),应为
同段建物之建筑基地,请一并移转;如非建筑基地,请附相关证明文件}
(民法799条第5项,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4条第2项,土地登记规则第34条)
这地号刚好是那间房屋前面那条巷子的地号
持份都是卖方的亲戚 以前继承来的
卖方也提不出相关证明文件
于是我们要求卖方要再给我X地号的一部分持分
但是卖方就不愿配合
一是要另付价金 依市价买地
不然就是要解约 不卖了
请问这种情况
1.卖方是不是应该无条件拨一部分持份给我(后来代书说只要1平方公尺就好)?
2.如果卖方不配合算是违约吗? 因为买卖契约书里的确没写到X地号的一部分持分
要一并移转....
3.走法院途径是不是有可能 加倍奉还...XD
网络上找不太到类似的案例 可能我还不够努力找
希望大家不吝指教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