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女儿外甥女名义炒房 奢侈税加重罚共795.5万
工商时报【记者刘峻谷╱台北报导】
新北市古姓单亲妈妈用外甥女及女儿名义购两户法拍屋,18天转手卖出赚294万元,被北
区国税局查获,追缴奢侈税并重罚2.5倍共795.5万元。古女主张风水师指两屋是“败退格
”又逢买方坚持要买才出售,符合“非自愿因素出售”不是炒房,但法院不信,判她败诉
。
台北市国税局经人检举查出,101年11月间,古姓女子用曹姓外甥女和女儿名义,向法院
买两户法拍屋合计1,222万元,18天后转手以1,516万元卖出两屋,北市国税局将此资料转
知北区国税局。
北区国税局以古女持有房屋未满一年就出售,要古女缴15%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俗称奢侈
税)、227.4万元,借人头炒房又逃漏税加重处罚2.5倍罚金568.5万元,合计795.9万元。
古女提行政诉讼主张,她和姊姊两家人租屋同住十余年,得知法院拍卖某大楼10号6楼和
11号6楼房屋,外甥女曹女和女儿商议买下来共住上下楼,两家互相照应,她只是先借两
人押标金。
古女说,购屋后风水师说,两屋属于“败退格”不适合居住,且两屋都有隔音不佳,社区
理管松散和飙车族出没等缺点,刚好碰到她的两名友人很喜欢这两间房屋且“买意甚坚”
,女儿和外甥女才趁此机会出脱,减少房贷压力,符合奢侈税“非自愿因素出售”规定,
免征奢侈税。
北区国税局指出,曹女在101年10月4日标到10号6楼的房屋,同年11月2日才拿到不动产权
利移转证书,但古女却在10月12日就以曹女的代理人身分与买方签订买卖契约;同年11月
19日古女又以女儿的代理人身分与买方签订11号6楼买卖契约,古女在收款人栏签名盖章
,证明古女用人头炒房。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指出,调查资金流向,两间法拍屋的押标金都从古女帐户领出,两
屋售屋款也都汇进古女帐户,且两份房屋买卖契约都由古女收款签名,认定古女借人头炒
房,不但应追缴奢侈税,亦应重罚,判决古女败诉。本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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