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友好,小弟买了台中的预售屋(公寓),好像快盖好了。
最近也被通知要办对保、交屋等程序。
但是总觉得这顺序怪怪的,上来向大家请教,感谢。
1.建商表示约1/25申请使用执照
2.建商通知2/27到 银行办对保、产权移转 (配合银行与代书人员
但是目前我连进去房子里面初验都没有 ..
据建商所说 约3月中会让我进去初验 ..
但这样不会太晚吗 .. 三月中房子早就在我名下了,钱也给建商了,再加上建商的合约
没有依照内政部的那份范本,交屋款需要5%,这建商交屋款只有5万 ...
这样对消费者应该没什么保障吧 ?
这是我Google到的新闻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property/20131201/35476678/
最下面有一段:
新北市政府主任消保官许宏仁指,银行未经消费者同意前,不能拨款,若发生违约情况,
银行要负担消费者损失。他也提醒消费者,本来就可要求验屋后交屋,不过若买卖双方有
约定不在此限。
请问我现在应该子么做 比较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