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友好:
今年10月买的中古屋已过户完即将交屋
当初为了赶适用房地合一旧制
所以契约书中将过户交屋日期压在12月底
之后给原屋主无偿使用到1月中
但是会有个问题是12月底点交时,房屋尚未清空
我们势必要在原屋主还在正常居住的情况下验屋点交拨款
到1月原屋主清空实际交屋时若有什么问题
会缺少买卖契约、履约保证等筹码让原屋主尽快处理
过户后代书确认已适用房地合一旧制,与交屋时间无关
因此想说可以协议屋主延后交屋日到1月中
就不会有中间半个月左右的暧昧状态
但房仲却说过户后在一定期限内就要交屋,否则会违法?
想请问各位板友这是真的吗? 是否有过户完就要限期交屋的规定?
谢谢各位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