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PO文,如排版凌乱请见谅!
小妹遇到一些问题想请各位大大协助解惑
内政部规范预售屋瓦斯管路费收取原则如下图第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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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妹在102/11月跟屋主买了一间预售屋,当时我们一起到建商那填了让渡书与买卖契约
,但后来因法规问题建商要求我们要换车位(当时不想换,但建商说一定要换),故因换车
位关系又于103/6月重新签订一份买卖契约书(旧的建商回收了),目前我手上的合约书日
期是押103/6
依上图规范103/2/27号不得收取瓦斯管路费
故问题产生 :
建商主张 : 我们要付5万瓦斯管路费,因为我们在102/11月已签订“让渡书”
我主张 : 我的买卖契约是103/6建商要我换车位跟我重新签订,故为何要支付?
目前这笔费用上未缴,想请教各位大大我有立场去争取吗??
补充让渡书内容 :
让渡人于102年11月将与建商签订的楼层/车位(旧的)预定的买卖权利与义务让渡给承受人
(我),尔后立让渡书人不能再行任何主张,承受人概刮承受该契约之一切义务,并充分认
知所继受之权力仅限于买卖契约书之内容。 然后是卖方跟我的画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