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用地兴建农舍办法中 关于第三条之一、第十六条之一修正草案
第三条之一 本办法所称农民,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之自然人:
一、农民健康保险被保险人。
二、全民健康保险第三类被保险人。
三、检附农业生产相关佐证资料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会同专家、学者会勘
后认定者。
第十六条之一
依本办法兴建之农舍及其农业用地并同移转之承受人,除继承外,以符合
第三条之一规定且无自用农舍之农民为限。
这几年 已签约买了集村农舍、配盖(建)田...
还在等法定时间到才能过户的买方....
若不符农民的定义...到时过不了户 产生违约问题
杯具啊....
是否属于"情事变更" ?
民法第227-2条
契约成立后,情事变更,非当时所得预料,而依其原有效果显失公平者,
当事人得声请法院增、减其给付或变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前项规定,于非因契约所发生之债,准用之。
到时候应该会很多人G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