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文:随着两岸交流发展,越来越多陆资申请来台投资不动产,为落实管理,内政部16日
部务会报通过《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修正草案
,增订陆资在台取得之不动产,限已登记并供住宅用,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若违反
规定,将撤销或废止其许可,并令其限期移转或迳为标售等管制规定。
经统计,自91年(西元2002年)开放陆资来台购置不动产至104年(西元2015年)6月底止
,陆资经内政部许可取得的不动产共207件。内政部表示,为落实管理机制,大陆地区人
民申请取得的不动产,限已登记并供住宅用,且每人仅限单独取得1户,不得出租或供非
住宅之用,并应提出大陆地区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审核是否为党政军人士,明确相关审核
要件。
内政部强调,有未依申请目的使用或经稽查发现有违反相关规定情形,将撤销或废止其许
可,并令其限期移转,届期仍未移转则迳为标售的处理。【大纪元2015年07月16日讯】
(大纪元记者陈懿胜台湾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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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http://www.epochtimes.com/b5/15/7/16/n44822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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