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凶宅洗白时间到

楼主: adober (阿多伯)   2015-06-17 13:59:51
看到这个新闻
如果现在A住的地方以前有人自杀过
那A需要住多久后再脱手
才不算是凶宅?
一个月?半年?三年?五年?
且如果A在已知情的情形下住进去
住十年后A自己认定在A的产权内没死过人所以已非凶宅
这样A跟买方说这地方"非凶宅"也会有责任吗?
感觉凶宅还是很模糊地带
※ 引述《dsrx (疯狂)》之铭言:
: 好房网News记者简萧羽涛/整理报导
: 台湾又出现一件“罕见”判决!台北市有一名郭姓女子,3年前将住了9年的房屋出
: 售,没想到接手的李姓女子却发现,15年前房子内曾有人上吊身亡,认为郭女未告知
: 是凶宅,决定提告求偿。但最后高等法院判决出炉,裁定郭女“非故意隐瞒”,而且
: 在她持有期间内未发生死亡事件,因此房子不算是凶宅,判郭女免赔。 按照高等法院
: 的见解来看,凶宅只要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手,就可以借此“漂白”。
: (好房资料中心)
: 根据苹果日报报导,李女用1460万元买下房子后,在装潢时竟发现原屋主林姓女子
: 曾在2000年5月在屋内上吊身亡,得知后马上以1020万元脱手,随后翻出郭女在卖屋时,
: 曾在现况说明书的字段“是否曾经发生凶杀或自杀或其他非自然身故情事”中勾选“否”
: 因此决定向她求偿。尽管郭女极力喊冤,澄清不知道是凶宅,但一审仍判她要赔214万
: 多元。而到了高等法院后,当时身亡的林女丈夫出面表示,当初卖房给郭女时,是用市
: 价卖出且未告知实情。最后高院依内政部2003年的一份解释函指出,“凶宅”认定重点
: 是需发生在“卖方产权持有期间”,且郭女非故意隐瞒,居住期间也没有任何构成凶宅
: 的事故,所以房子就不再算凶宅。判决郭女免赔,全案还可上诉。 律师林俊峰表示,
: 过去多半认定都是“一日凶宅、终身凶宅”,所以这件案子见解很特别。
: 至于凶宅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平安使用一段时间
: ,是不是就不算凶宅了?郭女的委任律师郑文龙则说,可能需要看最高法院的见解。
: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有网友则说,若最后最高法院还是按照高等法院的见解三审定
: 谳,“凶宅”恐怕将是投资客另一个炒作的题材。
: 原文网址: 一日凶宅终生凶宅? NO!高院做出罕见判决 | 好房网News | 最在地化的房
: 地产新闻 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553464931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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