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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06-10
房地合一延续奢侈税! 自住要有“居住事实”
好房网News记者蔡佩蓉/台北报导
房地合一税等同是奢侈税的转型,甚至也因奢侈税近4年的运作,房地合一税对自用住宅
定义也更为严格,必须是“夫妻及未成年子女设有户籍、持有,并有居住事实,连续满6
年且无供营业使用或出租”,才符合自用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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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税自用住宅必须要有居住事实。(好房网News记者陈韦帆摄影)台北市大安区龙
渊里和平东路2段118巷,异国美食街,和平公园,公园宅,凉亭,聊天散步老人,绿色屋顶凉亭
。(好房News记者 陈韦帆/摄影)
奢侈税施行期间出现不少人头户,或设籍期间有出租行为,利用“假自住”规避奢侈税,
国税局也严查此种状况,因此去年底通过的《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修正案,针对所谓
“自住定义”,除了限定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亲属名下仅有1户、持有期间不得出租
或营业使用并办竣户籍登记,并新纳入“须有自住事实”。
明年开始,虽然奢侈税同步退场,房地合一税的自用住宅条款反而更严格,假若未来国税
局针对居住事实查税,“假自住客”不仅设籍需熬满6年,恐怕还得出示水电费帐单、搬
家、装潢等单据,才能证明有居住事实。
连结:
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93671399584.html
其他:
各单据好好保留
自住认定不是你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