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下午仔细的去翻了一下立法院的修正条文
条文内容连结(立法院国会图书馆)
http://npl.ly.gov.tw/do/www/newRecord
条文内容如下
http://npl.ly.gov.tw/do/www/FileViewer?id=7909
拜读之后,发现果然落落长....
消化整理之后如下图
只有简单说明啦~
重购退税、非自愿性售屋...
符合农发条例免缴土地增值税、征收土地、公共设施保留地等,
不课征等细项在"简易图"上就没特别说明了。
成交价偏低不符时价无正当理由等等条款
或处罚条款就请自己去看囉!
如有错误欢迎指正喔!! 感谢!!!
原图有误以修正、欢迎分享转载~^_^~
原图档有误 已修正囉
新图连结
2014/1/2后取得 出售时 持有满两年用旧制 持有未满两年 用新制
2015/12/31前购屋才有以上优势
2016/01/01后购屋全部改用新制 只要有获利都要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