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hihrong (Shihrong)
2015-06-07 14:58:31借用一下标题, 看了很多相关文章还是有些疑问, 不知以下观点是否正确?
1. 新制上路前受赠,赠与人缴纳赠与税,受赠人未来出售缴纳土地称值税及房屋财产交易
所得
2. 新制上路后受赠,赠与人缴纳赠与税,受赠人未来出售缴纳房地合一税
3. 新制上路后继承,缴纳遗产税(免税额较高),受赠人未来出售缴纳房地合一税
这三种情况,一般说来3应该比2有利,因遗产税免税额较高,
但1与3哪一种会较划算呢? 假使第3种情况的出售是属于自用住宅10%税率
不知道有没有房地合一专家可以解惑的,谢谢
※ 引述《benitolin ($$$)》之铭言:
: ※ 引述《balancer12 (Do Something)》之铭言:
: : 借标题问一下
: : 关于房地合一规定
: : 自住优惠部分,凡个人与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竣户籍登记、持有并居住于该房屋连续满
: : 六年,交易前六年内,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且未曾适用自住优惠,交易所得
: : 未满四百万元免税,逾四百万元部分税率则为10%。
: : 1. 个人与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竣户籍登记:
: : 即夫和妻及未成年子女"都"得设籍同一地才算满足吗?
: : 2.不是很清楚"实际居住连续满6 年"的定义
: : If持有台中市A房并设籍六年,但是却没有实际居住于A房..而住于桃园市的B房
: : 如此算符合资格吗?仍有400万的免税额吗?
: : 政府要怎知道你真的有"实际"居住呢?。
: : 是采用户籍登记为准呢?还是会审视实际居住事实(水、电)做依据呢?
: : 以上 谢谢!
: 夫妻共有自住一屋,六年后售出,获利799.8万
: 夫妻分开报税,是不是就都低于400万?
: 如果强制合并报税,有违反释字696号解释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