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废话我就先删了...
看来没有资深前辈想回答你问题(因为太基本?)
: 问题核心还是两个:
: 1,6%收费没有强而有力的依据,
: 不符合社会正义和居住正义。
据我所知6%上限的订定是由于早期在买卖不动产时,是赚取高额价差
举例来说:(怕得过市长奖的朋友看不太懂,因为我没得过..)
卖方A想售屋于是透过朋友或是地政士(B)来询问,
于是欲出售房产100万拿清的。
后来终于透过B将房产以200万成交,于是A开开心心的拿回了100万(可能也不开心)
以上类似案例因为层出不穷于是政府明文规范不得超过上限6%....
我倒认为不是不符合正义,而是很多人看不到仲介朋友平日到底在忙什么?
在做什么?如此而已....
: 2,6%收费根本与事实不符,
: 因为不是常态,我们需要更贴切真实适用的法令。
你的这个问题我怀疑你对中文字的认识可能不够理解
明订的是"买卖双方上限6%" 而不是 "6%的收费" !
可能你要再查一下看清楚。
所有仲介成交案件的常态确实是"买卖双方上限6%"
所以是非常贴切符合事实喔!以目前来说是适用的!
当然你可能会说仲介那么好赚之类的....
首先,有这想法的人还是请自身经历过再说会比较妥当
再者,相信版上前辈们都是趁休息空档再看笑话成份居多!
如果上限6%真的不符时宜,马上就会有立委提案修法
而不是在等你发起!
以上是我的一点浅见,欢迎前辈指正!
(战就不用了,我也懒得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