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漏水屋求偿?

楼主: a386036 (骷髅怪)   2015-02-09 00:56:54
: 小弟才住了10个月 根据民法365条有五年的瑕疵担保期限
很多人都扩大解读这点
你说说的民法瑕疵担保
不是整屋子都保固5年
而是针对
原有的瑕疵,屋主应告知而未告知
或是当时没发现,之后发现
之后发现的期限为5年内,发现都可主张瑕疵担保
可是问题来了
必须在发现的6个月内提出
你一样会说那是原有瑕疵,事后发现对吧
这就是这法先欺负卖方在保障卖方的地方
你5年内都可主张原有之瑕疵的瑕疵担保
可是你一但超过半年
你就很难举证是原有瑕疵,你住了第7个月才发现
这7个月内有可能因为天灾或人为或自然之损坏
你要举证他是原本就有问题很难
你要想办法找证据力驳斥,你是5个月又29天发现
然后你又忍受了1个月
才去跟前屋主请求
这点很难信服
而在6个月内的话,反而是屋主不容易举证,这瑕疵为非原始瑕疵
所以6个月内前屋主都要负瑕疵担保责任
讲的都是原始瑕疵
比方说拟交屋后住3天,发生地震
房子倒塌
发生土石流
这都跟前屋主无关
或是你改变装潢有去动工到该部分
那也没有瑕疵担保
别再扩大解读这条
自以为保固5年
另外曾经修缮过
这不再应告知事项之一
交屋前一天修的
也不用告知
作者: arlowei (我还记得)   2015-02-09 01:09:00
感谢解答
作者: snostaw130 (snostaw130)   2015-02-09 06:41:00
作者: matsui55 (尽其在我)   2015-02-09 08:16:00
请问瑕疵担保所谓"应告知而未告知"要件是怎么得出的?重点是瑕疵出现是契约成立前还是成立后才对瑕疵担保与不完全给付的竞合 google一下就有很多漏水走法律途径最大的盲点在后手也有装修 争议在于漏水是否跟后手装修有关 很多瑕疵本来就不一定是交付时可以马上发现 所有才有时效5年vs发现后6个月两项反而是出卖人地约前即告知曾漏水 买受人知情下愿意成交才免除瑕疵担保责任至于是否因交付后的台风地震才漏水..这也是举证的问题至于入住6个月这是什么要件?看不太懂耶 总之 5年内的瑕疵(漏水当然是)在发现后6个月都可以主张瑕疵担保至于其他的因素 装修 天灾地变 都是举证问题并非要件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2-09 18:49:00
就是有人喜欢不懂装懂啊 楼上大大不必太认真啦 在房板没几个人重视法律的精确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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