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弟才住了10个月 根据民法365条有五年的瑕疵担保期限
很多人都扩大解读这点
你说说的民法瑕疵担保
不是整屋子都保固5年
而是针对
原有的瑕疵,屋主应告知而未告知
或是当时没发现,之后发现
之后发现的期限为5年内,发现都可主张瑕疵担保
可是问题来了
必须在发现的6个月内提出
你一样会说那是原有瑕疵,事后发现对吧
这就是这法先欺负卖方在保障卖方的地方
你5年内都可主张原有之瑕疵的瑕疵担保
可是你一但超过半年
你就很难举证是原有瑕疵,你住了第7个月才发现
这7个月内有可能因为天灾或人为或自然之损坏
你要举证他是原本就有问题很难
你要想办法找证据力驳斥,你是5个月又29天发现
然后你又忍受了1个月
才去跟前屋主请求
这点很难信服
而在6个月内的话,反而是屋主不容易举证,这瑕疵为非原始瑕疵
所以6个月内前屋主都要负瑕疵担保责任
讲的都是原始瑕疵
比方说拟交屋后住3天,发生地震
房子倒塌
发生土石流
这都跟前屋主无关
或是你改变装潢有去动工到该部分
那也没有瑕疵担保
别再扩大解读这条
自以为保固5年
另外曾经修缮过
这不再应告知事项之一
交屋前一天修的
也不用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