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ast2 (doolittle)
2014-10-06 23:50:08: 这就要回归到定型化契约的部分了!当然这个要看法院承不承认!
: 以我们永庆的一般约为范本
: 第八条:甲方义务
: (1).......
: (2).......
: (3)委托之遵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视为乙方(仲介)已完成居间仲介之义务,
: 除第一款给付委托价额百分之二之服务报酬外,甲方仍应支付委托销售价百分
: 之四服务报酬,并应立即全额一次支付予乙方。
: 1.委托期间内,因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而片面终止委托契约关系者。
: 2.乙方收受订金后,因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而不愿或无法与乙方所介绍之客户
: 签立不动产买卖契约书时。
不管信义还是永庆一般约 都充满了不公平条约:
万一上法院 法官承不承认就不知道了?
例如:
规定签斡旋时 买卖都签名确认 买卖契约就成立 而非签不动产契约书才成立
买方后悔 要给斡旋金50%给仲介
但是卖方后悔 却要给仲介4%服务费 而非给斡旋金50%
(根据信义一般约 第9条 服务报酬 (四)3.甲方于买卖契约成立后
未经乙方同意而与买方合意解除契约者 甲方人应给付全额服务报酬)
例如二:
斡旋金 经买卖双方签名 在未签订买卖契约前 若可归责乙方 也就是仲介 由乙方负责赔偿
却只规定不能超出乙方可受领报酬范围 而非像处罚卖方4%明文规定
让仲介日后打官司有操作空间
(根据第8条 其他约定 第(一)项规定)
信义 永庆 都有这2条不平等的规定 打官司的话 不知法院承不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