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霸王条款”判无效 房仲业震撼弹

楼主: awanderer (water)   2014-10-06 20:16:33
此类案件,略表管见如下:
1.房屋买卖契约成立时点:双方就卖价达成和议,不以签定书面契约为必要。
2.卖方出价后,于委托契约存续期间内,卖方应受其意思表示拘束,即对买方而言
该出卖价应为有效之邀约,故仅需买方承买价达于卖方之出卖价以上,双方就价
格部分应认为合致,买卖契约成立。
3.委托契约期间卖方受其意思表示拘束,本为法律行为之当然,除另有特别条件者
外,达于卖方出卖价者,卖方本有缔约之义务,其缔约与否自由并非出于该仲介
契约之特别规定,而是卖方自己的意思表示拘束自己,故无仲介以定型化契约侵
害卖方意思表示自由(即不卖的自由)发生。
4.退万步言,如果本案认为卖方之意思表示自由受到侵害,那仲介及买方的权利又
应如何兼顾? 盖卖方如可以在委任契约有效期间内,仅凭自己内心保留之出售价
格为衡量基准,任意否定其于委任契约中所填列之出售价格,那仲介应以何价格
为其居间之标准,如卖方得知有人愿以其原始出价购买,即认或可有更好之出售
价格,而任意颠覆其意思表示,仲介之服务何时有成立之时?买方之出价及所付
之斡旋金,于其任意颠覆下岂非儿戏?
5.综上,原案似于原委任契约中定有特殊议价机制,契约成立与否或许不能尽如前
述;倘若无类此议价等契约特殊规定,卖方于卖价有效期内受拘束,乃契约重然
诺之当然之理,应无为反诚信原则之问题。
作者: ast2 (doolittle)   0000-00-00 00:00:00
第一点意思是斡旋单经买卖双方签字同意 房屋买卖就成立?而非不动产买卖契约书签立后才成立?
作者: youngice (youngice)   0000-00-00 00:00:00
可是买方不买了 卖方还要给房仲钱?买方或者房仲搞小动作 爽约一次 不卖不行?退两万步而言 房仲和买方一起一搭一唱 不卖还不行
作者: evilmask (奕之华)   0000-00-00 00:00:00
那是定型化契约而不是另外议定的机制吧,这案子最重要的并不是卖方毁约,而是买方不买,要讲极端一点的话,我是卖方,浪费了我这么多时间,没找仲介算帐已经是很好了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0000-00-00 00:00:00
推原文 我对委托书的理解也是卖方应该要有受拘束的义务我会认为是判决书写不好 就事实来看纯粹是买卖虽然有成立了但买卖方都毁约(买方另买、卖方毁卖)
作者: mymars (小学六年级毕业)   0000-00-00 00:00:00
我好奇的是在买方毁买的状况下卖方有给付服务费的义务?毕竟如果当天买方有出面的话应该就会单纯许多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0000-00-00 00:00:00
我猜测应该是仲介有收到买方毁买的通知 而仲介在此前根本来不及将成交事实告知卖方 所以无法要求任何一方违约赔偿否则对分赔偿就好了 跑法院打官司太辛苦了
作者: supa64 (淳朴商人)   0000-00-00 00:00:00
1:自己管委会买卖出问题吃像难看这部份怎么没说?2:如果照这逻辑,那以后每各大楼自己管委会开类似仲介业买卖出问题是不是可以扯到真正的房屋仲介业?
作者: N7000 (我爱三星)   0000-00-00 00:00:00
第一点之前都讨论到烂了,房仲可以坚持,法院不一定买单,譬如这次的判。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0000-00-00 00:00:00
不想嘘你 但你的法律见解不太正确 很多法官的看法显然和你有很大的落差 尤其1,2点简直错得离谱
作者: supa64 (淳朴商人)   0000-00-00 00:00:00
我也很不想吐槽你,商办仲介自己管委会开的装死看不懂对吧
作者: a386036 (骷髅怪)   0000-00-00 00:00:00
来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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