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奢侈税也就是跟不动产有关的原文法条如下:
=============
第二条 本条例规定之特种货物,项目如下
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间在二年以内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发建造执照
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五条规定者,不包括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房屋、土地、特种劳务,分别指:
一、房屋、土地:销售坐落在中华民国境内之房屋、土地。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属本条例规定:
一、所有权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亲属仅有一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办竣户籍登记且持有期间无供营业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规定之所有权人或其配偶购买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户房地,
自完成新房地移转登记之日起算一年内出售原房地,且出售后仍符合前款规定者。
三、锁售与各级政府或各级政府销售者。
四、经核准不课微土地增值税者。
五、依都市计画法指定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尚未被征收前移转者。
六、销售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者。
七、营业人兴建房屋完成后第一次移转者。
八、依强制执行法、行政执行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强制拍卖者
九、依银行法第七十六条或其他法律规定处分,或依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命令处分者。
十、其他经财政部核定者。
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之特种货物,非供自用者,免征特种货物及劳务税。
=============
那在这里请问一下
假设一个人(家庭)没有房屋
买了一间房屋之后把户籍迁进去 也办理自用住宅
两年内出售以法条来讲是可以免课奢侈税
但是听说国税局有考虑未来针对短期内买卖的人要求提供"居住的事实"
这样就奇怪了 法条并没有说要有自住的事实 为啥国税局可以这样要求呢
再者
前阵子财政部提出奢侈税修正草案
只有增加"自住换屋"要提出自住事实才能免征奢侈税
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90304168265.html
但是这个法案目前还没有立法
既然没有立法
那么国税局如果认定没有自住事实就强制课征奢侈税
这样不就是违宪了吗
就算这个草案立法通过好了
请问居住事实要怎么认定??
水电费? 装潢费? 每天晚上有开灯?
我今天如果是投资客名下只有要投资的这一屋
那很好 我就便宜装潢 买廉价家具
把房屋弄得美轮美奂 更好卖 还能卖更高 这是成屋投资客最擅长的
要装潢我有装潢 要家具我有家具
水电费更简单 我开灯开水给他超不环保 反正两个月才多花不到一两千块钱
累积个半年一年 成本才多不到一万 直接灌在房价成本里面
请长期配合的仲介经过就进去一下让他假装有人气
或者周遭朋友临时要居住就免费给他住个几天 大家都开心
房屋卖出之后把这些家具在花个几千块请人给他搬走 也有搬家的证明
那请问这样居住事实够多了吧? 装潢也有 家具也有 搬迁也有 水电费也有
国税局要怎么去认定?
反而有些人买屋真的要自住的
可能常常出国或出差 一周或一个月可能才住个一两天
恐怕没装潢只买个简单家具
然后水电费也少少的 都一直是基本费
结果卖掉房屋
可能还被国税局强制认定 "居住事实不够充分" 而被课税
这绝对会产生非常多的争议
所以我请问一下
奢侈税目前的条文当中 是只要家庭只有一户
户籍迁进去申请自用住宅两年内卖就一定可以免课奢侈税了吗?
国税局号称的要提供居住事实 请问法源在哪? 目前并无立法?!
若真的立法了
那又请问要怎么认定判断这个是真自住还是假自住?
这不会跟个资法与个人隐私权互相牴触吗?
而且草案是"自住换屋者" 并非只有一屋短期卖屋者
也就是说只有一屋没有换屋短期卖掉的
不管目前条文还是还没立法的草案 都没有说要提出自住的事实
国税局的做法
难道说要自住的民众自己家里安装监视器每天给国税局的人认定???
要水费确切证明然后水费单都基本费上下还不相信
还要自住的人洗澡的时后即时视讯裸讯证明真的在里面洗澡用水?
我无法理解怎会搞出要提出"居住事实"的要求出来
这太荒谬
总是要规范一下清楚的条法 不然这样自由心证 只会法院上不完
难道都没人觉得这有很大的问题? 没有请大法官来释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