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说明一下,国税局是针对出售房屋已经缴过财产交易所得的,要求按实价自动补缴,而且是全面发函,其实就是全面从以前五年开始实价课税了。
但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17条之2第1项规定,个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时之成交价额及成本费用之证明文件者,其财产交易所得之计算,依法核实认定;其未申报或未能提出证明文件者,稽征机关得依该部核定标准核定之。
如果没提证明文件,本来就可以按核定标准核定报缴,为何要按实价补缴?
※ 引述《michelle0815 (michelle)》之铭言:
: 最近收到我们民国100年出售房屋,国税局要求以实价课税,问题是我们那只是个一般公寓,并非三五千万豪宅,经询问我们认识的会计师,他说他手上五六个客户也收到,不论金额或户数,打去国税局问,国税局说他们不是针对特别纳税人,而是全面发函,先让纳税人自动报缴,中秋节后就会跟银行、建商、仲介、代书要求提供所有买卖合约,依查得资料课税!
: 问题是,实价课税可以无限期往前追吗?个资法上路可这样随便调资料?有其他网友也收到国税局函文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