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建商今后不得收取接通水电、瓦斯配管费用

楼主: coinwks (0000000)   2014-08-12 08:36:27
1.来源连结:http://www.i4home.com.tw/p2-1-1.php?ID=208&GroupNo=56&go_page=1
2.内容:
【MyGoNews萧又安‧方暮晨/综合报导】内政部2014年8月5日颁布行政命令,
订定“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壹第13点(验收)规定
有关“接通自来水、电力”及“达成天然瓦斯配管可接通状态”之管线费用
补充规定
内政部表示,补充规定如下:
一、卖方(不动产开发业)通知买方验收时,自来水、电力均应达接通状态,
卖方不得向买方另收自来水、电力之内、外管线费用。但预售屋买卖契
约订约日在2014年5月2日内授中办地字第1036002251号函示(未含当日)
前有约定费用支付者,从其约定;未有约定者,卖方不得向买方收取该
项费用。上开日期以后(含当日)悉依本补充规定办理。
二、有天然瓦斯地区之预售屋买卖,除契约另有约定,并于相关销售文件上
特别标示不予配设天然瓦斯配管外,卖方均应于房地出售范围内,达成
瓦斯配管(内线管设施)之可接通状态,不得向买方另收内线瓦斯管线费。
但预售屋买卖契约订约日在2014年2月27日内授中办地字第1036031553号
函示(未含当日)前有约定费用支付者,从其约定;未有约定者,卖方不
得向买方收取该内线管费用。
内政部表示,上开日期以后(含当日)悉依本补充规定办理。至衔接公用事业
外线管(房地出售范围外)之瓦斯管线费,因非属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
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壹第十三点规定范畴,宜由买卖双方本契约自由原则议定之。
3.心得或感想:
是不是预售屋于8/5以后签约的才不需收瓦斯费?
无法追朔已签约且尚未完工交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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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awick (刺猬哲学)   2014-08-12 10:45:00
公文不是有写5/2以后...
作者: evacuan (Eva 玹)   2014-08-13 16:44:00
瓦斯内管不收,外管费还是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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