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签要约书 付斡旋 留意违约要赔钱

楼主: lohateve (阿懋)   2014-08-07 07:38:08
1.来源连结: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property/20140726/35980897/
2.内容:
2014年07月26日
【倪浩伦╱台北报导】民众透过房仲看上满意的房子后,为了展现购买意愿,买方会被要
求签订“要约书”或是缴交“斡旋金”,方便房仲去跟屋主议价。要注意的是,买方在屋
主同意后才因故反悔,皆要负担违约金。
屋主和房仲签售屋契约时,会根据屋况、地段以及屋主意愿进行讨论,决定售屋价格(俗
称底价),一般来说,当房仲带看屋时,若是发现客户有购买意愿,便会请客户出个愿意
购买、且自身能负担的价格,并且,出一笔“斡旋金”或签要约书,表示确实具有购买意
愿,并非只是空头喊价。
台湾房屋法务专员游璿桦解释,当买方所出的价格,达到屋主底价、且签约时授权房仲可
代收订金,此时斡旋金将直接转成订金;就算未达到底价,当屋主同意以买方的出价成交
,此时一样会将斡旋转订金,并根据《民法》248条来推断买卖契约成立。
政府在1997年起,要求房仲业者在斡旋金制度外,须同时提供要约书给买方选择。不同于
斡旋金,要拿出一笔现金或是本票,签订要约书时,买方不用拿钱出来,但同样要注明“
愿意购买”价格。卖方若同意买方出价并签名后,房仲便会和双方约时间签约。
斡旋金和要约书制度,除了展现客户买房诚意,也有遏止双方临时反悔、浪费彼此大量时
间和精力的作用。
信义房屋地政士联合事务所专案经理林以德说,就斡旋金制度来看,若买方斡旋已达卖方
底价,进而转成订金后,若买方反悔不买,斡旋金将被没收,一般金额多为出价的2%、或
10万元上下。
“但若明明已达底价,卖方却反悔不卖,除了将全额退还斡旋外,将赔偿买方一笔与斡旋
相同的违约金。”根据内政部定型化契约,无论是买方或卖方违约,所须赔偿的金额中,
会有一部分会赔给房仲,数字多寡则依契约内容而定。
以存证信函撤约
斡旋金和要约书最大的不同,除了有无现金、本票流通外,尚有赔偿金的多寡。中信房产
行销企划部经理江龙名说,斡旋金违约的话,是付多少赔多少,“要约书则不同,根据政
府规定,违约金为买方出价的3%。”若某A出价1000万元,经卖方同意后却反悔,则须赔
偿30万元违约金。
游璿桦补充,如果买方在要约书出的价格,已达卖方底价,卖方却不愿售屋,此时买方无
法拿到任何赔偿金额。“但因卖方违反了委托销售契约书内容而致交易失败,卖方须赔偿
底价4%的金额给房仲。”
如果买方付了斡旋、签了要约书,难道就没有机会反悔吗?定型化契约有注明,买方有3
天的审阅期,但要注意的是,一般买卖意愿书上会有“买方已充分了解契约内容,并自愿
放弃3日以上审阅权利”或“买方已行使契约书审阅权”等字眼。
此外,在房仲将斡旋、要约送达卖方前,买方仍有权撤回,此时应以邮局存证信函送达或
书面亲自送达卖方,即产生效力。
【违约金求偿叮咛】
●买方
斡旋金
◎出价达卖方底价,且已经转成订金后,则推定契约成立
◎若反悔不买,斡旋金将被没收
要约书
◎卖方在要约书签名,同意以买方出价金额售屋
◎若反悔不买,须赔偿卖方开价金额的3%做为违约金
●卖方
斡旋金
◎买方出价达卖方底价,或同意买方出价来售屋
◎若反悔不卖,斡旋金全数退还买方,还须赔偿买方同样金额的赔偿金
要约书
◎卖方签名同意买方出价金额,事后反悔,须赔偿买方开价金额3%做为违约金
◎买方出价达卖方底价,卖方拒绝签名售屋,须赔偿仲介开价金额4%做为违约金
●房仲
斡旋金╱要约书
◎买、卖任1方赔偿违约金给对方时,房仲可要求一定比例的金钱,比例视签约内容而定
3.心得或感想:
一.斡旋成功推断买卖契约成立
二.以存证信函撤约
三.买方要约书违约要陪"卖方开价"的3%,卖方要约书违约要陪"买方开价"的3%
四.房仲可要求一定比例的金钱,视签约内容
五.审阅期三天
作者: yao (ㄧㄠˊ)   2014-08-07 07:43:00
心得第四点才是争议最多的地方 到底用总价抽还是用3%抽
作者: mauricew (Money talks)   2014-08-07 07:46:00
如果金额大笔的话 邀约书比斡旋还可怕
楼主: lohateve (阿懋)   2014-08-07 08:01:00
3%的比例抽 maybe50%这样
作者: yao (ㄧㄠˊ)   2014-08-07 09:26:00
上次看到一篇仲介费照原价收的...就是总价的2% 4%之类的...
作者: keepstudying (keepstudying)   2014-08-07 10:08:00
还有“斡旋金”这东西? XDDD 台湾房仲为了赚钱还自创出许多名词阿,不够低价就不买了,还付你钱叫你斡旋?
作者: darthv (闲谈莫论国事)   2014-08-07 10:11:00
租房子还要出斡旋的什么鬼都有
作者: chenghan (好像很震撼)   2014-08-07 11:08:00
是用3% 但这3%不得超过服务报酬上限
楼主: lohateve (阿懋)   2014-08-07 12:26:00
2%4%是服务费
作者: realfar (铁杆黄非绿)   2014-08-07 13:22:00
没有诚意就不要出价,出了价签了字就该负相对法律责任
作者: N7000 (我爱三星)   2014-08-07 14:06:00
这篇是不动产经纪业的立场,会这样说不意外啊。简单说,要你签字放弃契约审阅期这点,这几个法务怎么没提有违反民法247之1第三款和消费者保护法地11条之1?而且内政部的要约书,明明就说"本要约书经卖方承诺并送达买方后"才有那3%违约处罚的问题,在第四条要约的拘束那边也开宗明义说,送达是要约生效的必要条件,跟业界的斡旋可不一样。哪个对消费者有利但挡人财路是很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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