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bile028 (轻松小品:))》之铭言:
: 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姓屋主与鼎峻不动产仲介签的委托销售契约是一般委托
: 销售契约,并不是专任委托销售契约,依内政部订定的不动产委托销售契约书签约注意
: 事项规定,在委托期间内,屋主仍得自行出售或另行委托其他第三者从事与受托人同样
: 的仲介行为。
: 房仲虽然带郑看屋,但房仲坚持以九百万元售屋,不愿再降,双方议价不成,无法成交,
: 房仲公司已放弃为郑从事居间房屋买卖服务,郑是后来另经人牵线与陈姓屋主联系,
: 陈自愿降低售价以八百五十万元而成交。
看起来是卡服务费没有成~
: 法院指出,陈姓屋主与房仲约定“如有委托人与受托人寻得之买方私下成交之情形,
: 委托人仍应支付服务报酬”,目的在规范委托人不得故意私下成交以逃避给付仲介服务
: 报酬,但所谓的“私下成交”有个前提,必须房仲已经完成居间之行为,此时,
: 如委托人私下与买方签约,才有应给付仲介服务报酬之义务,倘居间人并未完成售屋的
: 媒介,仍无依该约定请求给付报酬之权利,判决鼎峻不动产仲介败诉。
这记者在写三小?
完成居间行为不就是成交了?
还是居间行为有其他解释?
如果已经成交了还何必再私下成交?
如果没完成就是没成交,那不就随时可以私下成交?
约买卖方见面谈
只要双方一起走出仲介门口,直接在店门口找一间全家自行成交也可以?
我真弄糊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