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来源连结:中时电子报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405000095-260205
2.内容:
法院:仍须缴奢侈税
工商时报 记者张国仁/台北报导 2014年04月05日 04:09
张太太获老公赠与一处房地后,不到2年以1,100万元出售,因未申报奢侈税,
被台北国税局按售价15%课征奢侈税165万元, 李妇主张因家中增了两名成员
,所以售屋换大屋但仍是只有1户,不应被课奢侈税,但法院判她败诉。
民国99年10月间,张太太获其夫赠与北市一户房地给她。100年8月间,她将该
房地以1,100万元卖出。国税局随后查获, 李妇既未依规定申报也未缴奢侈税
,于是对她课取165万元税款。
张妇打起行政官司时主张,因家中增加两成员空间不足,所以夫妻俩决定换屋
;而其夫持有新北市淡水区一处房地,持分为五分之一,无法成为“一户”,
因此张妇所持有的房地才是夫妻俩仅有的一户可住之地。
张妇说,她卖屋是为换屋,不是房地炒作,国税局对她课征奢侈税违反奢侈税
条例的立法目的,且自行扩大解释“一户”的意义。
奢侈税条例规定,所有权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亲仅有一户房屋及其坐落基
地,办竣户籍登记且持有期间没有供营业使用或出租者,亦即家户只有持有一
户房地,不课奢侈税。
不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指出,张妇其夫所持新北市某处五分之一的持分,
房屋有112坪、土地有224坪,出租给3家公司,月租19万9,785元,既不是面积
狭小,也非价值低微。
张妇在张某赠与她北市那处房地后不到1年,就转卖给陈姓购屋者, 成交后两
个月就向某建设公司买下新北市某大楼8楼房地居住, 可见张姓夫妻并不是只
有“一户”房地,况且张妇对奢侈税有关一户的定义也有误会。至于夫妻互赠
房地按土地税法规定,免课土增税,但这与课征奢侈税是两回事。
3.心得或感想: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