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00年时购买了预售屋
表定100年10月15日开工
预计450日历日完成
直至现在 才通知可以验屋
建商延迟了一年
延迟的原因是因为我们这一批是最早盖的
主体完成后 建商又去盖对面的房屋
所以我们这一批的内部就一直放著不管
又因为它户的客变太多等问题
一直有工程延迟的状况
我的问题是
依照合约 向主管机关申报动工日和竣工日的时程是450日历日
但 建商很狡猾地在102年1月就申请使用执照
直至103年2月才申请保存登记 中间放了一年
一般人说竣工日是指使用执照申请日 这样一来 就毫无延迟的事实
但以我的状况来说 很明显的建商有延迟交屋的事实
却无法有罚则 明显钻法律漏洞
不知道有何方式可以让建商有应得的惩罚
至少让我这空等的一年有所赔偿
(不希望解约,因为我很喜欢这个房子)▉▂
谢谢各位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