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来源连结:联合新闻网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8332623.shtml
2.内容:
频繁换屋 免奢侈税须举证
【经济日报╱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2013.12.02 02:06 am
防范“假换屋、真炒房”,财政部限制名下仅有一屋,但短期内频繁买卖者
的特种货物及劳务税(奢侈税)免税资格,未来除需办妥设籍外,售屋者需
向税捐机关举证“确有居住事实”后,才能享有免税特权。
财政部已向行政院提出奢侈税条例的修法草案,针对频繁买卖自用住宅者,
增列需能证明有自住事实,才给予免税的限售条款。
证明自住事实的方式,包括所出售的自用住宅必须有装潢,或每月的水电支
出均超过基本费等,以证明非属空置的“自用住宅”。限缩自用住宅频繁买
卖的免税适用范围,主要是为解决奢侈税因排除对自用住宅课税,所衍生的
炒房避税行为。
财政部表示,目前出售持有未满两年的自用住宅,免征奢侈税的条件有三,
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亲属”名下只有一屋、且在出售前已办妥户
籍登记、并未做营业或出租使用等。未来将再增加一条件,出售自用住宅者
需另举证“有居住事实”。
据指出,财政部原规划以换屋次数,限制自用住宅免课奢侈税优惠,内部讨
论后决定援用实质课税原则,改订定以有无自住事实,做为决定出售短期持
有的自用住宅能否享有免税的条件。
3.心得或感想:
也有真自住真炒房的情况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