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什么时候会开始实价课税阿!?

楼主: myadam (美梦成真)   2013-10-21 19:16:42
※ 引述《landagent (帅过头)》之铭言:
: 1.早就实价课税
: 2.仲介一且要求全面实价课税,取代奢税下场
: 3.实价课税,税收不会增加,这就是不立即实价课税的主因,
: 若你买进中大楼1000万元,贷800万元,五年后卖1400万元,
: 的买卖全部由仲介成交,此时,土增税照缴,建物部份由现在的
: 财产交易所得税改成实价课税
: 此时,用七三分来粗算
刚刚查询了一下相关文章
貌似房贷利息真的可以扣抵耶???
http://www.cthouse.com.tw/BuyingHouse/TaxSkill/Sale2.aspx
试算列举扣除售屋成本与以财产交易所得标准之结果,以金额低者申报,
故如果出售房屋的实际价格减去取得及移转成本而计算出的财产交易所得较低,
同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例如:房屋的价金、购屋的费用(契税、印花税、
代书费、规费、监证或公证费、仲介费等)、房贷利息、装潢或
修缮费、仲介费及广告费等,则选择按实际发生的价额申报财产交易所得。
依据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4&FLNO=17-2
第 17-2 条
个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时之成交价额及成本费用之证明文件者,其
财产交易所得之计算,依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七类规定核实认定;其未
申报或未能提出证明文件者,稽征机关得依财政部核定标准核定之。
前项标准,由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参照当年度实际经济情况及房屋市场交
易情形拟订,报请财政部核定之。
所得税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3
第 14 条 个人之综合所得总额,以其全年下列各类所得合并计算之:
第七类:财产交易所得:凡财产及权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财产或权利原为出价取得者,以交易时之成交价额,减除原
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项资产而支付之一
切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
二、财产或权利原为继承或赠与而取得者,以交易时之成交价额
,减除继承时或受赠与时该项财产或权利之时价及因取得、
改良及移转该项财产或权利而支付之一切费用后之余额为所
得额。
三、个人购买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记名股票或记名公司债、各
级政府发行之债券或银行经政府核准发行之开发债券,持有
满一年以上者,于出售时,得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数作为当
年度所得,其余半数免税。
作者: seelove (加油吧!!)   0000-00-00 00:00:00
使用期间的利息不能扣~只有买屋当时交屋前的利息可以扣
作者: hsupohan (.)   0000-00-00 00:00:00
推楼上。是因为使用期间内 房贷利息已经是综所税的扣除额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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