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教一下关于奢侈税问题
我跟先生婚前各持有一间房
分别为
A房:娘家姊弟合购 但登记在我名下 持有时间4年 登记为自用住宅(我户籍迁入)
B房:登记先生名下 持有时间15年 登记为自用住宅(先生户籍在此)
但我们于今年初购入C房 登记在先生名下时 代书有提醒我们
若两年内要卖掉B或C 都会被课奢侈税
当初我们听的迷迷糊糊的 搞不大懂 也没有细究
现在因为即将迁入C房(并将先生户籍迁出B 移入C)
未来也有可能售出我和先生婚前的A、B房
所以觉得有必要搞清楚
我记得奢侈税应该是课持有两年内售出的房子
那这样我们若要卖A、B房 理论上应该没有奢侈税问题吧?
为何代书会说卖B房有问题?是他说错了吗?
我去google过了 但还是搞不大清楚
请各位赐教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