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想请问土地法34-1

楼主: a386036 (骷髅怪)   2013-09-24 13:14:12
土地法34-1
共有土地或建筑改良物,其处分、变更及设定地上权、农育权、不动产役
权或典权,应以共有人过半数及其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之同意行之。但其
应有部分合计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数不予计算。
共有人依前项规定为处分、变更或设定负担时,应事先以书面通知他共有
人;其不能以书面通知者,应公告之。
第一项共有人,对于他共有人应得之对价或补偿,负连带清偿责任。于为
权利变更登记时,并应提出他共有人已为受领或为其提存之证明。其因而
取得不动产物权者,应代他共有人申请登记。
共有人出卖其应有部分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价格共同或单独优先承购。
前四项规定,于公同共有准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筑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协议分割者,任何
共有人得申请该管直辖市、县(市)地政机关调处,不服调处者,应于接
到调处通知后十五日内向司法机关诉请处理,届期不起诉者,依原调处结
果办理之。
除了过2/3的处分外
还有优先承购权
共有人可行使优先承购权
至于要到法院提存也没有那么快
那是你要避不见面
诉讼拖到底....
不然就是换你用优先承购权逼他那份卖出来,或是逼他买或是卡住整个案子
很多反制手法
超出市价的民间设定抵押,在做出债权
预告登记
限制登记
信托
等等
要怎么应用,你可以问问土地法比较熟的律师
作者: leochang (leo)   2013-09-24 13:52:00
预告登记 限制登记 信托 通通不行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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