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catden (小豪)
2013-09-18 22:29:52※ 引述《catden (小豪)》之铭言:
: 请教各位高手一个问题
: 我原先有二间房子
: 一间在高雄一间在新北市
: 今年七月把高雄的房子卖掉剩一间
: 今年八月初把新北市的房子赠与给我老婆
: 今年八月底买了一间台北市的房子
: 如果现在九月底把新北市的旧房子卖掉
: 这样会被课到奢侈税吗
: 这些房子皆自住无出租及营业用途
: 如果不想被课到
: 有什么该注意的地方
: 我记得先买后卖在一年内是免纳奢侈税的
刚看了推文,有些不解
请问各位大大
我不是符合这92-2吗(摘自国税局网站)
92.哪些情况下,销售不动产不是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之课税范
围?
答:销售不动产非属特种货物及劳务税课税范围情形如下:
(1)所有权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亲属仅有1 间房屋
(含坐落基地),并办竣户籍登记,且在持有期间无供
营业使用或出租。
(2)所有权人原符合第(1)点规定,但本人或配偶购买另1
间房屋,以致于出售第1 间房屋时拥有2 间房屋,只
要在完成新房地移转登记之日起1 年内出售该第1 间
房屋;或因调职、非自愿离职、或其他非自愿性因素
出售该新房地,而且出售后仍符合第(1)点规定(即本
人与配偶、未成年直系亲属仍仅有1 屋,办竣户籍登
记且持有期间无供营业使用或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