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olali (买房真恐怖)
2013-09-06 22:13:29请问各位大大
在下去年五月中购入一间房屋
今年打算出售(持有至今约一年多)
没想到几年前母亲用我的名字购入一间大约市价80几万的小小小屋>"<
所以等于我名下共有两间房子...OMG
今年七月我只好再将几年前购入的那间80几万的小小小屋赠与回去给我父母
请问现在九月初
我和我太太名下仅剩一间房子,已迁入自用住宅也使用自用住宅地价税
若出售,会被国税局课征奢侈税吗?!
另
这一年中我和我太太中间有几个月两人都迁户籍到台北市,
但现在都又迁回来这间要卖的房子了,
户籍两人中间有离开过,请问这会不符自用住宅的定义吗?!
先在这边感谢各位大大的热心解答<(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