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买卖新豪宅 国税局大查税

楼主: kevinjp (池袋西口公园)   2013-08-06 01:30:43
: : 3.心得或感想:
: : 未来有可能不只对五、六千万的房子进行查税吧?
: : 还是说..其实都有在查?
: 最近很多这几年买卖的预售屋都有再查这一块 上次跟代书在聊天居然还以为可以选择
: 申报对自己比较有利的,所谓的择低不知道地政士怎么考出来的 这边来说一下吧!
: 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第 17-2 条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4&FLNO=17-2
: 第 17-2 条 个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时之成交价额及成本费用之证明文件者,其
: 财产交易所得之计算,依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七类规定核实认定;其未
: 申报或未能提出证明文件者,稽征机关得依财政部核定标准核定之。
: 前项标准,由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参照当年度实际经济情况及房屋市场交
: 易情形拟订,报请财政部核定之。
: 优先(1)实际买卖价格核实申报:
: 公式:
: {卖价-当初买价-其他费用(如仲介费、契税、印花税、规费、代书费或公证费等)}*{房屋
: 总现值/(房屋+土地的总现值)备注1}=实际的财产交易所得
: 举例说明:
: (一)98年a购入房屋价格1千万元,仲介服务费50万元、契税2万元、印花税1万元、代书费
: 2万元。
: (二)100年以2000万售出a房屋,支付仲介服务费60万元。
: (三)100年土地公告现值800万元+房屋评定现值200万元。
: (2000-1000-50-2-1-2-100)*{(200/200+800)}=845*0.2=169(万)
: 169万财产交易所得则并入当年度所得里面
: 备注1:个人出售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价格之金额,如经稽征机关查核明确,惟因未
: 划分或仅划分买进或卖出房地之各别价格者,应以房地买进总额及卖出总额之差价,按
: 出售时之房屋评定现值占土地公告现值及房屋评定现值之比例计算房屋之财产交易损益。
: 如:预售屋(国税局会跟建商要资料不要以为政府不知道)和实价登录后所有的交易
: 如果不知道买入成本才可用 第二种申报
: (2)财政部公布之财产交易所得标准课税
: 房屋核定契价(公告现值)*核定标准税率(台北市当年度42%)
: 以a房屋相同条件
: 200*42%=84万
: ==============================================================================
: 近年来有卖预售屋 或者实价登录后有卖屋的人 记得要用1按时申报喔!
: 否则准备收到国税局补税和罚款的通知了!
首先你要先有一个正确的观念,这里是房屋买卖版,不是专业版
在这里人云亦云就好了
认真你就输了
不好意思就是要酸你
我在这个版老早就提出过不能自己选择申报方式
得到的答案是删文加水桶
最好笑的是打笔仗的那个人
那篇文章都还在
就在推文里面
有心人可以去找出来 用那篇文章就可以检举他了
在公开网域大言不惭他都用核定契价报的 从来没事过 也没被追税
认真你就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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