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ovechildren (黄小绮)》之铭言:
: 背景说明:在高雄某套房大楼租屋,觉得还不错,某天就向李管理员提起
: ‘这里有人要卖房子吗?如果有麻烦跟我说’当时他只说会帮我留意
: 事件经过:约莫3.4个月后,某天接到另一陈管理员的电话
: ‘小姐,我是管理员,听说你想买房子,现在14楼有人要卖,
: 你在家吗?现在方便上去看吗?’‘可以啊!’‘那我跟你一起上去’
: 上去后,在等待屋主开门时,陈管理员说:‘我们这个要收介绍费喔!
: 要收2%’我:‘2%不是外面房屋仲介收的价格吗?’
: 陈:‘这是我们管理室的规定啊!你要用仲介我也有牌照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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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在买方都要进门了才提这件事
被质疑时却以"这是管理室的规定"的理由来说服 但并非事实
所以原po怀疑有欺骗的嫌疑
这是一个重点
而且 如果对方一开始就公告收取2%仲介费 原po还会找他吗
对方多少有点不光明磊落的心态不是?
很多人说因为原po已经答应 不履行就是犯法
在法律上有些时候不是这样吧
又有人说 他有十天可以考虑
问题是管理员除了提供资讯外 没有提供任何后续服务 谈价 签约
和一般房仲不同
换句话说管理员的服务在他进去看屋的时候就已经完成了
已经成为不可改变的事实
已经知道的资讯 难道可以把他忘掉吗
透过其他管道获得这个资讯 然后不付钱?
所以说有争议的地方
再者 一般房仲收取的服务费
有多少比例是出自于提供"有人要卖屋"这个资讯上? 我很怀疑
虽然多少给点钱是合理的 但原po表达的重点不在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