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六月买了一间中古屋,房子尚有租人,屋主要求我给房客两个月搬家时间,代书在买卖
合约上加注八月底租方得清空搬走后,才可交屋后拨款,我就答应了.
前几天我完成银行对保后,今天仲介打给我说,银行通知她说银行对保后要在一个月内拨
款,银行要在七月底拨款,如果我坚持要八月底才拨款,在八月将重新审核我的房贷,但银
行不保证会核贷,
现在变成我要提前一个月缴房贷利息@@,仲介说七月底拨款,必须要提前办过户,交屋拨款
后即给屋主尾款,租方如果七月底还没搬走,我得跟租方打一份租赁契约.
现在仲介怪我太早对保@@,我说我要租方七月底搬走及不知道要提前缴房贷,仲介说没办
法你在合约上有加注(同意)租方租到八月底.
我该如何争取我的权益?对买方很不公平.
我能否打电话给屋主,请房客七月底搬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