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12月买了一间20年的房子,附一个地下室机械停车位
最近管委会收到一张台北市政府都市发展局的公文
指称本栋大楼‘汽车升降机未依法申请年度许可证’
本大楼共有60多停车位,有20个是属于未领有许可证
询问本栋原始住户才知道那20个机械车位是属于二次施工
大楼在卖的时候就一起买的车位。
二十年来都没有事情,最近因为管委会两派人马吵翻天有人去密告,
主委说以前就知道那是属于二次施工也就是违建,曾经来函过
因为我买了一年多的房子,突然被告知车位必须在三个月内补送件,
翻阅买卖合约书,不动产标的现况说明书内‘建物部分是否包含为登记之改建、违建’
、‘是否收到过违章建筑查报通知书’前屋主勾选‘否’
车位部分产权填写:有建物产权,独立权状,有车位编号
契约书第二条:若乙方于交屋前已收受主管机关之查报、拆除通知而未告知者,
需按键价原则减少价金,亦需负担键价费用及损害赔偿。
因为房子可能转手很多次
请问:若被拆除
1、需找原建商求偿
2、可直接找前屋主求偿,损失车位的费用
很多住户都知道这几个车位是违建,表示之前就知道,但不表示前屋主知道
这样可以找前屋主赔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