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来源连结: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305060196-1.aspx
2.内容:
房客跳楼身亡 房东求偿败诉
15:08:53
(中央社记者王朝钰新北市6日电)孙姓男子在租屋处跳楼身亡,马姓房东事
后提告,认为跳楼事件让房屋成为凶宅,请求450万元赔偿。法院审理后,予
以驳回。
新北地方法院判决书指出,杨姓女子的丈夫孙男,因罹患肺癌,在民国100年
7月14日于新北市租屋处跳楼身亡;马姓房东事后提告,请求杨女赔偿450万
元。
原告指称,孙男自杀事件导致房屋成为“凶宅”,且房屋交易价值跌到一般
市价的5成,甚至难以出售,因而提出市价的3成新台币450万元损害赔偿。
被告杨女表示,丈夫孙男并非在租屋处身亡,而是在医院往生,且房屋并未
因此成为凶宅,原告并无受有任何损害。
法官则认为,房屋的所有权和功能没有因自杀事件受到损害,且原告表示房
屋成为俗称的“凶宅”,指的是抽象性的“纯经济损失”,这种损失并非民
法第184条保护的范围。法院审理后,予以驳回,全案可上诉。1020506
3.心得或感想:
讨论很热的租屋处自杀时房东可否请求损害赔偿议题
不过新闻中这个案子的原告似乎告错条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