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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78647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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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屋转手 列财产所得要税
【经济日报╱记者吴泓勋/台北报导】 2013.04.30 03:04 am
报税季节将近,南区国税局表示,民众买下预售屋后,如果在未交屋前,将契约再度转手
,该交易属于“权利移转”,与一般成屋买卖可采用房屋评定现值做为课税依据不同,而
应依照实际交易价格,扣除成本费用后,列入个人财产交易所得,并于今年5月申报综所
税。
南区国税局说明,我国不动产采登记主义,民众购买预售屋,须在建商将建筑建设完成,
房屋登记过户时,才算是正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取得房屋登记前,预售屋买卖契约
的转让交易,属于权利移转,不算是物权移转,将认定为所得税法第14条规定的财产交易
所得。
国税局指出,一般房屋买卖有房屋评定现值可当作售屋所得依据,但预售屋没有房屋现值
的课税办法,必须采核实课税,以成交价减除原始取得成本、费用的余额作为所得额,再
申报综合所得税。
国税局说明,虽然预售屋有短期内转手不需要缴纳奢侈税的特点,但由于成屋、预售屋两
种课税方式的差异,国税局曾经查出预售屋交易差额高达千万元,后续补税数字相当可观
,也有可能造成课税税率级距提高。
国税局举例,甲君于2012年2月与建商签订预售屋买卖契约,支付订金及头期款100万元,
并于同年5月将该契约转让与乙君,出售金额为150万元。因此甲君的财产交易所得为50
万元(150万元-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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