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来源连结:
http://money.udn.com/house/storypage.jsp?f_ART_ID=287550
2.内容:
户籍限时登记 换屋免奢侈税
2013/04/11
财部新规定 出售不动产后 三个月内迁入自住房屋者适用 不溯及既往
【经济日报/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短期内换屋欲争取免税,要把握户籍登记的“限时条款”。财政部最新规定,无论一般换
屋或非自愿性换屋,出售不动产后三个月内,必须将户籍迁入留供自住的房屋,才能免课
特种货物及劳务税(奢侈税)。
为使换屋民众有所依循,财政部规定,户籍登记限时条款即日起施行,但不会溯及既往;
4月10日前未核课确定案件,不受限制。
财政部昨(10)日发布最新规定,针对因换屋需求而持有二户自用住宅并出售旧屋者,以
及因非自愿性因素出售新屋的纳税人,所出售房地的持有期间在二年以内,所有权人与配
偶、未成年子女在新屋或旧屋的户籍登记符合规定条件,留供自住房地无出租、无营业者
,即可免课奢侈税,包括以下二点:
一、所有权人出售已设籍的旧屋(或新屋),应在出售日(订约日)之次日起三个月内,
将户籍由旧屋(或新屋)直接迁移至新屋(或旧屋)。
二、所有权人购买新屋后、出售旧屋前,户籍已由旧屋迁移至新屋;或购买新屋后、户籍
迁入前,即因调职、非自愿离职或其他非自愿性因素而出售新屋,出售时设籍在留供自住
的房地者,也可免奢侈税。
财政部举例,甲为单身者,仅拥有一户于2011年6月1日取得A屋,并办妥户籍登记,甲在
持有A屋期间无出租或营业情形,符合自住条件。基于换屋需要,甲在2012年1月1日取得
B 屋,并在同年6月1日订约出售A屋(即买新卖旧)。
依据最新规定,财政部说,甲必须要自2013年6月2日起三个月内,将户籍自A屋迁移至B屋
,才可以适用两年内换屋免课奢侈税的规定。
3.心得或感想:
三个月内要迁户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