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停车位可以不随建物就外卖吗?

楼主: hifree (hi)   2013-03-06 13:55:57
你的问题答案很简单,因为根据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规定,所谓共用部分,乃包含以下二种情况:
1.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厦专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属专有之附属建筑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2.约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厦专有部分经约定供共同使用者。
第一种是没有独立的产权的,必须跟随着专有部分一起移转,第二种则有独立的产权,本身就是专有部分,只是提供给住户共同使用,原所有权人仍得自由处分。
而依据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 4 条第2项规定:“专有部分不得与其所属建筑物共用部分之应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权或地上权之应有部分分离而为移转或设定负担。”,此指的是第一种情况,也就是法定共用部分,而不包括约定共用部分。约定共用部分依同条第1项规定:“区分所有权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对其专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其所有权人本就得自由处分,致于受让人是否应受原约定共用条款之拘束,乃属区分所有权人规约的对抗效力问题,与其处分权无涉(当然这也连带引发很多争议案件)。
好了,那现在问题来了,既然此一约定共用部分本身即有独立的产权,亦即专有部分,其当然可以共同持份法定停车位(及共用部分),而依据前述,此一专有部分虽提供为共有,但其仍得自由处分而不受限制,那么建商如果要卖该车位,当然就可以以出售约定共用部分之方式为之,而使得该车位随同移转,此并无违反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 4 条第2项规定,所以你的提案其实是没有效果的。
所以我之前才会问你,到底该大厅是否有独立的产权,则攸关该车位得否随同移转的关键。
※ 引述《kaufktl (黑白郎君)》之铭言:
: 感谢乡民踊跃发表意见,更感谢帅大提供实务经验
: 我就是怀疑这样子的车位可以单独外卖,所以才请教的,
: 看来直接在区权会上提案,表决禁止外卖,或许可以一劳永逸。
: 查了一下,原建照图大厅位置标明为公共服务空间,
: 所以规划为社区大厅应该没有什么不妥;
: 但车位权状坪数的配置和帅大提到的很类似,
: 就是建物面积超小,共有面积超大。
: 看权状上记载用途是办公室,持分自然是1/车位总数。
: 这是建商耍手段吧?
: 卖给住户时说公设有大厅,却又把大厅卖给买车位的人。
: 摸蛤仔兼洗裤??
: 还是现在的建商都这样搞??
作者: blurry (今生今世)   2013-06-08 00: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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