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请问土地法34-1

楼主: lc301 (8d 8d 咖咖)   2013-02-27 01:23:39
※ 引述《dulicc (我不是正妹)》之铭言:
: ※ 引述《whkuo (跟他认真你就输了)》之铭言:
: 会去抗议不就代表你们现在处于弱势了,
: 所以实务上如果是我 会先拿些筹码再说
: 首先:明天就去地政事务所就你们的持分部分 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
: 设定的是"最高限额抵押权"
: 设定金额给他设定超高的不用怕,
: 因为是"最高限额" 知道意思吧~~
: 接下来:
: 如果对方真的34-1的话,该最高限额抵押权直接转载(无双模式开启)
: 对方会超干的 而且抵押权一天就可以登记好了
: 34-1从送件到登记完毕最快要3天
: 现在你有10天 怕啥的 给他压个一千万好了
: 这时候再来抗议仲介费或其他的部分(完胜)
: PS:1.压最高限虽还是有破绽,但够抵抗多数的34-1了
: 2.预告登记、分割共有物之诉、价金分配款异议等皆无法档34-1
: 请自行参看执行要点
: 3.假扣押、假处分等限制登记 虽然可以挡 但等裁定下来我看都过户过好了
..........................................................................
在土地法34条之一下 共有的土地
已经遭其他共有人多数决与买屋的债权人成立买卖契约
只是土地法给"不同意的共有人"有优先承购权
但是如果"不同意的共有人"不愿意承受
假如 "不同意的共有人"又将自己的应有部分(持有)转售他人或设定抵押权
此时 因为"不同意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早就被基于实体法而成立买卖契约
若 有任何再转售或设地抵押权 都构成民法"债务不履行"与"物之权利瑕疵"
"先前成立买卖契约的债权人"
可以请求原PO 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或买卖标的物权利瑕疵赔偿
又假如"不同意的共有人"将自己的应有部分(持有)设定假债权的抵押权
"先前成立买卖契约的债权人"
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无效与代位涂销抵押权与侵权行为赔偿
...............................................................
至于 原po关心的4%仲介费 应该可以不用付
因为仲介公司 没有请求权
毕竟 仲介公司是跟其他共有人签定的居间债权契约
基于"债之相对性" 原po并没有跟仲介公司发生债之关系(民法上居间法律关系)
而原po的应有部分被卖掉 是由于土地法的规定 跟居间的法律关系完全是两回事
因此 仲介公司应该去跟其他共有人求偿这仲介费
并且这笔费用应该由其他共有人连带给付
所以"提存所"提存的这笔屋款
"提存所"会交给原PO 不是交给仲介
但原PO别傻傻的 又支付给仲介
付了 变成仲介公司的不当得利 但是由是属于非债清偿 搞不好还讨不会来
因此千万别付ㄚ~
作者: blurry (今生今世)   2013-05-27 23:46:00
已收录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