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第一次购屋又是预售大楼
对于与建商所签订的买卖契约有一两条内容想请教
买卖契约内容依内政部范本但后方却增加建商买卖契约之个别磋商条款
修订的内容对于买方实没保障但不知是否签了就没改变的空间
而这些不合理条文又该循哪一管道反应才有机会改变
以下就我认为不合理部份提出建商修改的部份,不列全文
1.内政部规定验收条文:乙方依约定完成本户一切主建物....甲方
甲方就本契约所载之房屋有暇疵或未尽事宜,应载明于验收单上,
由乙方限期完成修缮,并得于自备款部份保留房地总价百分之五
作为交屋保留款,于完成验收单上之暇疵修缮并经双方复验合格后
支付之。
建商个别磋商条款:将交屋保留款改为新台币一万原整
原波想法:区区一万元,若有重大暇疵无法解决,建商也不怕。
2.内政部通知交屋期限条文:甲方同意于通知交屋日起三十日后,不论
已否迁入,即应付本户水电费及公共水电费,瓦斯费及管理维护费,
另瓦斯装表费用及保证金亦由甲方付担。
建商:改为通知交屋日后
原波想法:交屋后当然无法马上入住,公共水电亦须付担实不合理,
另有个疑问,通知交屋日,是房屋过户都办好了了?还是
只处于验收阶段呢?
以上两点是建商更动部份,原波认为不合理的部份,下面第三点则是
自己解读能力有问题,想就教于各位。
3.本契约房屋自甲方交屋日起,或如有可归责甲方之原因时,自乙方通
知交屋日起(含视为点收完成),乙方针对:
(一)主要构造部分(主要柱、梁、楼板结构)负责保固十五年。
(二)固定设备部分(门窗、卫浴、厨具、电梯、停车设备等)负责保固
一年
本社区公共设施自取得使用执照后负责保固一年六个月。
原波疑问:以上有谈到房屋漏水保固的部分吗?公共设施保固时间从取得
使用执照开始算,问题是取得和兴建完成一定隔一段不算短
的时间,那会不会扣一扣保固不到几个月呢?是否应该改成
兴建完成才开始算保固呢?
以上问题麻烦热心的板有友解答,原波是挺喜欢这预售屋,
但顾虑第一次买房,怕完工后种种问题自己无法承受,希望
在这能获得资讯,若有管道可反应,也请各位提供,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