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ifree (hifree)》之铭言:
: are u sure?
所以就说很讨厌在那边讲法条了
法务部这单位好像只能管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的眼中 法务部的见解 可参考用
下面我抓重点就好
裁判字号: 96年抗字第540号
案由摘要: 假处分
裁判日期: 民国 96 年 06 月 28 日
资料来源: 台湾高等法院民事裁判书汇编(96年版)第 570-571 页
三、经查,本件相对人系声请假处分并非实施强制执行,仅系就
系争标的物维持目前之状态。按强制执行程序与保全程序最
根本之差异,在于强制执行系为满足自己对受执行人或债务
人之债权;而保全程序之假处分仅为防止债务人或对标的物
有处分权之人,改变标的物之现状,致未来有不能或甚难执
行之虞者,尚非以该处分满足债权人之债权。故信托法虽规
定不得就信托财产为强制执行,自不得据此主张信托财产亦
禁止债权人保全执行标的物之现状。
别讲法律了~~用路人甲都听的懂的说法
EX:有人去借了一堆信贷、信用卡(普通债权)给它爆,
过爽爽后,全部的不动产信托给老婆
连个维持现况都不允许(保全程序) 这样有道理吗???
重点是->现在一票傻债务人都用信托来乱搞
把人的邪恶面都表现出来 真的是该抑制一下
但是如果这债务人的信托,心念正确 真的不是要乱搞
我是认为不可以假扣押、假处分~~
所以法务部说:税捐稽征机关"似"不得对信托财产为假扣押。
这行政机关也没把话说死,"似"这字用的好
但是我相信会有一堆懂一半的 就觉得"信托"神威勇猛
实在是浪费社会资源 自以为有洞可以钻的笨蛋债务人
: 发文单位: 法务部
: 发文字号: (90)法律字第 040486 号
: 发文日期: 民国 90 年 12 月 21 日
: 相关资料: 相关图表(0)‧法条(3)‧司法判解(0)‧行政函释(0)‧法学论著(0)
: 要 旨:
: 关于信托关系之委托人欠缴税捐,税捐稽征机关可否依税捐稽征法第二十
: 四条规定,就其已办妥信托登记之财产为禁止处分疑义
: 主 旨:关于信托关系之委托人欠缴税捐,税捐稽征机关可否依税捐稽征法第二十
: 四条规定,就其已办妥信托登记之财产为禁止处分,所涉信托法适用疑义
: 一案,本部意见如说明二。请 查照参考。
: 说 明:一 复 贵部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台财税字第○九○○四五五六一八号函
: 。
: 二 本部意见如下:
: (一) 按信托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 ”核其立法意旨,系因信托财产名义上虽属受托人所有,但受托人
: 系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处分之,故受托人之债权人对信托财产不得
: 为强制执行。至于委托人之债权人亦不得对信托财产为强制执行,
: 因信托财产移转为受托人所有后,该财产形式上已属受托人财产而
: 非委托人财产,是委托人之债权人当然不得对已登记为受托人名义
: 之财产声请强制执行 (台湾高等法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二四四四号裁
: 定参照) 。惟为防止委托人藉成立信托脱产,害及其债权人之权益
: ,信托法爰参考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法第六条
: 第一项规定信托行为有害于委托人之债权人权利者,债权人得声请
: 法院撤销之,以保障委托人之债权人,并期导引信托制度于正轨。
: 本件纳税义务人欠缴税捐,经税捐稽征机关通知缴纳,缴款通知书
: 业经合法送达,逾期未缴,于缴款期限届至后,将所有土地乙笔信
: 托予受托人,并已办妥财产权移转登记,似已符合上开撤销权之行
: 使要件,税捐稽征机关自得声请法院撤销此一信托行为。至税捐稽
: 征机关行使其撤销权时,亦请一并注意同法第七条关于撤销权行使
: 除斥期间之规定。又上揭“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解释上包
: 括假扣押、假处分 (“法务部信托法研究制定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
: 议纪录”第二二一页参照-收录于“法务部信托法研究制定资料汇
: 编 (一) ”。从而,税捐稽征机关似不得依税捐稽征法第二十四条
: 规定,对信托财产为假扣押。